本周三,作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故意伤害案庭审。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无罪。
无罪辩护,看来又是一场“龙争虎斗”。
暂作壁上观,准备观摩学习。
轮到辩护人发问被告人,最初的发问还算正常,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我有耐心仔细听着。
后面的问题设计的不好。
问被告人怎么到派出所?是否在现场看到了被害人?
问被害人怎么到派出所?谁和被害人一起去的派出所?
以上问题的意义是什么?
如何到案一般与自首有关,无罪辩护没有认定自首的空间。
被害人如何去派出所的价值又是什么?
拟证明被害人有撒谎嫌疑?搞不懂。
我认为这几个问题和案件焦点无关,没什么实际的价值。
公诉人似乎也有同感,便友好地提醒辩护人:“请围绕事实争议焦点发问。”
这一提醒却意外激怒了辩护人。他立即反驳,强调自己与公诉人地位平等,不应随意被打断发言,就算要提也是法官来提,情绪比较激动。
公诉人自然不甘示弱,双方言辞渐趋激烈,逐渐偏离主题。
审判长面色涨红,终于按捺不住,出声制止了双方,示意让辩护人继续发问。
其实,辩护人的态度已经引起了检察官和法官的不满。
无罪辩护一定要剑拔弩张吗?
个别公诉人可能会故意激怒辩护人,甚至对人格进行攻击侮辱。
作为律师,要把握住自己,遵守法庭礼仪,不用锱铢必较,对方破防的时候,你已赢得了尊重,请审判长主持秩序即可。
法庭辩论的成功并不在于语言的激烈和态度的强硬。有人认为,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试图压倒对方,让对方下不来台,才能表明自己尽职尽责。
实则,法庭辩护的真正“对手”是法官,一切辩护行为的核心目的只有一个,让法官更能接受辩护观点。
所以,凡与主题无关的行为,对结果都是无益的。
本案中,辩护人的反应实无必要。公诉人并未攻击其人格或实施侮辱,仅仅是建议避免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辩护人本可从容解释,却选择以呵斥回应,从一开始就弄错了“对手”。
说服一个人有四个因素,包括说服者、说服内容、说服渠道、说服对象。
暂且不论无罪辩护的说服内容、渠道。
说服者的可信度、是否受欢迎、吸引力会影响到说服效果。
被说服者的心情、人格特点、需求也是影响说服效果的因素。
这一番吵闹,说服者留给被说服者的影响恐怕不是太好,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我建议平和、主动、充分的辩护风格,本着这样一种原则进行辩护,才能真正达到说理的目的,易于大家接受,避免引起冲突。
当然,建议平和不代表对所有侵害辩护权的行为视而不见,有理有节是基本原则。
有人学着网上大咖当庭拍桌子,以为自己也能行。
第一、你不是大咖,你拍一下试试,看能不能动你?
第二、辩护权需要被严重侵害到无法救济的程度;
第三、遇到了不讲理的人,拍桌子是不得已而为之。
真遇到了这种案件,有理有节也好,硬刚硬怼也罢,都无用。
既如此,彼此都体面一点。
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l55 99l8 9933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