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木桥/文
冯剑晓是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是(2025)豫1325民初2741号(简称“2741号”案件)民事案一审审判员。2741号民事案是牧原股份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10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世纪汇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案件。
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实属恶意诉讼,诚如审判员冯剑晓在该案一审判决书第25页明确认定“关于原告牧原股份主张被告世纪汇博赔偿损失200万元的诉请,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名誉权侵害造成200万元的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数额”。
然而,该案一审判决却以被告世纪汇博的报道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支持了原告(牧原股份)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删文、道歉、赔偿损失。
图源:AI
事实上,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所谓“被告(世纪汇博)没有事实依据的报道”均有明确的公开信息来源与事实依据,见下述表格对比、列示:
序号
判决书出处
判决书认定
公开信息来源与事实依据
1
第21页第3行到第8行
判决书认定“一位河南养殖户对中国最大的生猪养殖企业牧原集团发起了挑战”、“一位叫常先云的养殖户从 2024 年起,与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牧原集团发生了激烈纠纷”没有事实依据
报道依据:常先云已经向内乡县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牧原股份成员公司已经与鸿福农牧就大规模猪死亡事件发生了纠纷。案件公开审理,信息均为公开。
2
第21页第8行到第14行
判决书认定“常先云购买的母猪不到一周爆发蓝耳病,并全部流产、死亡,还波及猪场的 3000 多头仔猪和母猪,造成猪场全部死亡直至清场”、“常先云从牧原购买的 149 头怀孕母猪及所产仔猪、还有原猪场的76头怀孕母猪、3000 头保育猪均感染病毒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几百万”,与(2025)豫 1325民初 505 号案件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报道依据:内乡县农业农村局的数据(死亡猪3764头猪),及(2025)豫1325民初505号民事案的庭审笔录等信息。均为公开信息,有据核查。
3
第21页第15行到第19行原文
判决书认定“这次猪场的灾难,让常先云这位老养殖户猝不及防,十几年的养殖积累毁于一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几百万,也让常先云一夜负债百万”、“这看似正常的交易却成了常先云灾难的开始”没有事实依据;
报道依据:常先云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6867460 元。
千亿公司牧原集团对这个金额都介意,都要跟养殖户打官司,对常先云来说难道不是灾难?
4
第21页第19行到第22行
判决书认定“张海亮在对话中表示,在补偿方面定价权在牧原方面,意思是要常先云同意牧原方面提供的方案,不答应也得答应”没有事实依据
报道依据:张海亮的电话录音。该对话录音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南阳市中院,有据可查。
5
第21页第22行到第23行
判决书认定“卧龙牧原以一纸公函完全撇清自己的责任”缺乏依据
报道依据:2024年10月17日,卧龙牧原正式向常先云发出公函:“经过多次采样分析与调查,证明贵方生猪发病与我司无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我司相关调查结果,我司销售给贵方的怀孕母猪符合检疫标准与合同约定标准,猪只交付后的全部风险由贵方自行承担。综上,本次贵方养殖场生猪发病与我司无关,我司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6
第21页第26行到第22页第7行
判决书认定“牧原的兽医团队表示与自制的蓝耳疫苗的毒株有关,并且牧原未取得相关许可就给种猪接种自制疫苗,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同时还可能存在疫苗未灭活好等情况导致猪发病死亡的风险”、“牧原工作人员承认了一部分母猪接种了自制疫苗检测抗原为阴性,一部分接种了市面疫苗检测抗原为阳性,这种不同猪源未隔离好的混群行为违反了行业禁止规定,并且极有可能加速病毒的传播和爆发”与(2025)豫 1325 民初505 号案件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报道依据:牧原股份工作人员段晓菲、张海亮和田方平等人的电话录音。录音作为证据,法院存档可查。
其中张海亮确认对型免疫就是血清驯化,还确认卧龙牧原出售的猪有两个来源,且一部分打了疫苗,另一部分未打疫苗,为阴阳混群,且也承认为牧原负有责任;段晓菲确认卧龙牧原种猪来源多样,打了对型疫苗后猪的病毒统一了越来越好了,而对型疫苗是从猪身上提取的血清。
7
第22页第7行到第9行
判决书认定“春节前农业部门正式对牧原股份出售种猪事件介入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举报所涉及的自制疫苗、检疫违规等问题”没有依据。
报道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举报的回复。
农业农村部信访处2025年1月23日给常先云的邮箱回复信息显示:“您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您反馈的情况已收悉,我们已将信访内容反馈河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感谢您对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8
第22页第9行到第14行
判决书认定“常先云起诉书指控牧原股份有三大原罪:一是牧原出售未经检疫的、不符合种猪健康标准的、携带病毒的种猪;二是牧原违规出售接种自制动物疫苗、将注射不同疫苗的种猪混群;三是牧原常年在销售种猪时检疫证明造假,规避种猪检疫,存在重大疫情隐患”偏离客观公正报道
报道依据:鸿福农牧所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报道只是传递505号案件的原告诉求信息,何来偏离之说?
诉状在内乡县法院有存档,有据可查。
9
第23页第3行到第10行
判决书认定“纵观整个庭审过程,双方激辩的有五大核心问题,分别如下: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是不是种猪?牧原是否规避种猪检疫制度?牧原有没有对涉案怀孕母猪进行血清驯化?血清驯化是否合法?病毒从何而来?”、“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是,2024 年 3 月 29 日,常先云作为鸿福农牧的法定代表人,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约定从卧龙牧原购买 152 头怀孕母猪,合同总价 78.98 万元”,与(2025)豫 1325 民初505 号案件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报道依据:(2025)豫1325民初50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在法院有存档,有据可查。
10
第23页第10行到第12行
判决书认定“本案的质证环节就持续了一整天,关于怀孕母猪是不是种猪的问题,双方的论战可谓是脑洞大开”偏离客观公正报道
报道依据:(2025)豫1325民初50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
怀孕母猪是种猪,是最浅显的法律常识,何需辩论?
11
第23页第13行到第15行
判决书认定“卧龙牧原承认 2023 年 4 月 23 日对案涉卧龙一场开展了后备猪血清驯化。但不承认对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进行过血清驯化”,带有煽动性语言。
报道依据:(2025)豫1325民初505号案件庭审笔录42页第三段、第四段。
段晓菲在现场和原告沟通时的录音,报道录音原话,怎么成了煽动?
12
第21页第14行到第15行
判决书认定称“养殖户常先云原本是 一名兽医”,没有事实依据
报道依据:常先云是医学专业科班出身,开过诊所、做过医生,、称常兽医是尊重,不违法任何法律规定,不违背任何公序良俗,符合天道人情。
13
第25页第4行到第9行
判决书认定原告牧原股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损失。但却判决被告赔偿。
既然没有损失何来赔偿?一审法官判定赔偿,却给不出任何依据及数据计算过程。
我们无法知道该案一审法院是对报道的事实依据视而不见?还是故意否定事实?还是基于其它什么原因?
我们也不探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什么关系,我们只陈述事实,我们相信每位读者都能依据事实得出公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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