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朱旭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旭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朱旭华:

你作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于2025年12月24日减持股份,当日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迟至2026年1月13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6年2月1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朱旭华先生本次未及时公告事项主要系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相应的规则条款理解不到位所致。在减持前,股东及时披露了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公开渠道及时了解股份变动的相关信息。除对具体规则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外,股东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隐瞒或规避披露股份变动比例达到1%的情形。

2.股东朱旭华先生对本次《决定书》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将严格遵照浙江证监局监管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关键人员的合规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