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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拉菲公馆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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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临沂市兰山区长沙路与沭河路交汇处拉菲公馆小区的业主,现就小区沿街商业车位被违规占用一事,恳请予以关注并督促解决。

拉菲公馆小区沿街商业车位位于小区红线范围内,然而,物业公司及社区在未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未履行业主共同决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车位交由充电桩公司占用设置充电桩,此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请领导协调解决

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 答 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落实,拉菲公馆小区物业为开发商所设立的前期物业,您所述的小区沿街充电桩为物业经开发商同意,在小区沿街规划车位引进汽车充电桩,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小区沿街地上停车位为开发商规划车位,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划的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故小区沿街地上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沿街停车场现用于业主免费停放车辆,居民可将车辆放置在其他沿街停车位。根据《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购房合同》沿街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故在沿街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无需经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由开发商统一安排。

拉菲公馆物业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对于其合法合规的行为应根据其企业规定及与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执行,社区无权干涉,对于充电桩的设置是物业和开发商自身行为。

关于公共收益的问题,因拉菲公馆小区暂无业委会,小区的公共收益暂由物业代为管理。拉菲公馆已将公共收益进行公示,如有疑问,您可自行到物业核对,因电动车充电桩收益属于开发商所有,用途由开发商统一安排,并非为公共收益。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

1、您要求将沿街充电桩拆除、车位恢复原状的诉求,经与物业沟通,物业不同意该诉求并明确表示拒绝社区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社区工作人员持续跟进协调,但双方态度明确,调解不成。因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解决该问题;

2、根据《购房合同》沿街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故在沿街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收益不属于小区公共收益,无法由业主共同决定该部分收益的用途;

3、拉菲公馆物业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对于其合法合规的行为因根据其企业规定及与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执行,社区和相关部门无法给予过多的监管干涉。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1月28日)

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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