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滥伐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第1款第1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林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滥伐数量。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三、认定滥伐林木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数量不大,只是一般零星地滥伐林木,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通常而言,存活的林木才具有生态资源价值。因此,滥伐自己所有的枯死、病死树木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2.划清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两者并不难区分。需要注意的主要是,根据《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此种情形下,不宜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如何适用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数量巨大",是滥伐林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关于"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应当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林州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林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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