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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狗咬人的新闻发生了不少,舆论争议挺大,但狗咬狗的新闻却很新鲜。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一起“狗咬狗”纠纷案件,让网友们长了见识。

报道称,梅女士她带着自家的博美犬在小区车库附近散步,一只未佩戴牵引绳和嘴套的萨摩耶犬突然从一旁跑出来,径直扑向博美犬并发起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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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由于怀孕无力制止,直到萨摩耶主人叶先生赶到才把犬只制服。

事后,博美被送到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梅女士要求叶先生赔偿购犬费、医疗费、宠物丧葬费等费用。

叶先生则辩称,梅女士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自己已垫付1500元医药费,超出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双方协商无果后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叶先生遛狗未牵绳,才造成该起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叶先生向梅女士赔偿博美犬购买费、剩余治疗费、宠物丧葬费共计4700元。

加上垫付的1500元,叶先生总共赔了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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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事实清楚、结果合理,这点没什么可说的,小编反倒注意到一个细节,值得讨论一下。

叶先生不想多掏钱的理由,是认为梅女士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小编属实没看懂。

一个牵绳,一个不牵绳,他是怎么做到颠倒黑白“乱咬人”的?

而这恰恰反映出,不少养狗人士的普遍心理,那就是:我永远没有错,错的只能是别人。

我家狗狗不咬人,你要是害怕,那纯粹就是“杞人忧天”。
连条狗都怕,你也太没出息了。
害怕狗,你不会躲着点走吗,非要给拴起来才满意?
咬了人,多大点事,不要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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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心态,俨然已经是把对宠物的爱,凌驾于他人的安全之上,不仅不合情理,也违法了。

此前,北京一大爷公园遛狗不牵绳还不清理狗便,面对其他市民的劝阻,大爷张口就骂。

看到路人拍照,非但不觉得羞耻,还直言“想红”。

这么做对吗?

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养狗扰民、伤人等最高可罚款1000元拘留10天。

随着各地养犬管理的加码,不少爱狗人士总吐槽法律对宠物狗不友好,管得太严。

比如,杭州养狗令就多次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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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不让白天遛狗,宠物晒不到太阳容易得皮肤病。

还有人说,电梯不让宠物乘坐,是对动物的歧视。

而实际上,与养狗引发的社会争议比起来,这些措施远远算不上严格,甚至可以说已经相当“人性化”。

就拿遛狗不牵绳来说,大部分人都装作看不见,有个别人最多提醒一下,不惹到自己身上,有几个会去“较真”。

这一次的“狗咬狗”纠纷,彻底扒开了一些人的虚伪,嘴上挂着廉价的爱心,却连一点责任心都没有。

不但不认错,还能怪到受害人头上,我们还能说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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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这种还不算啥,光明网曾报道过类似事件,贵州凯里张女士饲养的博美犬,遛弯时被不拴绳的金毛咬死。

事后狗主人玩失踪,还怒怼张女士“这是狗咬的,关我什么事!”

就连养狗的都讨厌不文明养犬,更何况本就不喜欢宠物的市民。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026-2-520:33)萨摩耶咬死博美,养犬人因未牵绳赔偿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