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生态平衡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夜幕之下,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有人不惜触碰法律底线,打起了吃“野味”的念头,不承想“吃货”变“吃祸”。
最近,通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4名被告人受到了应有惩罚。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4月,被告人何某文邀约持有改装射钉枪的何某明,以及何某甲、何某乙,多次进入通城县麦市镇山林,使用热成像仪、改装射钉枪、手电筒等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四人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8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湖北省重点保护动物灰胸竹鸡、喜鹊、果子狸、华南兔等数只,所猎野生动物均被分食。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3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文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何某文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15日不等刑罚,相关作案工具均被没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公诉机关与各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被猎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3880元,并以为期一年的巡山护林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醒广大群众,要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活动。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发现有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来源:通城县人民法院
一审/编辑:黄亚琦
二审:石丽丽
三审:洪 伟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