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经注》对隆中的记载,绝非独立于习凿齿的新证,实则是以习凿齿谬误为蓝本的二次附会,看似内容具体,实则未脱其行政区划错谬的窠臼,且细节补充更显牵强。

其一,郦道元作《水经注》时,距诸葛亮躬耕已三百余年,距习凿齿亦逾百年,其对荆襄古地理的记载,大量采信晋人著述,习凿齿《汉晋春秋》正是其核心参考之一。所谓“径乐山、历孔明旧宅”的细节,仅是对习凿齿“隆中亮家”说法的场景化补充,并非郦道元实地考证的一手史料——郦道元从未任职荆襄,对南方水系地理的记载多有辗转抄录之误,这是历代史学界对《水经注》的明确共识。

其二,核心谬误未改,细节再具体也无史实价值。习凿齿的核心错处,是无视汉魏“南阳郡与南郡以汉水为界”的铁律,将汉水南岸的隆中划入南阳邓县;而郦道元完全承袭了这一行政区划错误,在其记载中,隆中仍被置于沔水(汉水)南岸的襄阳地界,却依旧附会为南阳邓县属地,这种“地理与区划相悖”的记载,恰证明其未辨习说真伪,仅是盲目增饰细节。

其三,“内容具体”不等于“史实真实”。《水经注》中“乐山因亮登游得名”等细节,无汉魏正史、碑刻、简牍佐证,实为魏晋以后的民间传说附会。诸葛亮躬耕南阳的核心史料,是其自陈的“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以及《三国志》无一字提及隆中、襄阳的明确记载,相比之下,郦道元采信的晋代传说,远不如当事人自述和正史记载权威。

宛方并非否定《水经注》的史料价值,而是反对将其承袭谬误、附会传说的隆中记载,当作“隆中属南阳邓县”的实证。脱离汉魏核心史料和行政区划铁律,以后世抄录增饰的内容否定当事人自述,才是对史料的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