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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惠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并在庭后持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细心洞察关联案件,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不仅维护创作成果,亦以司法智慧护航营商环境。

庭审交锋,促事实明朗

张某在浏览某电商平台时,偶然发现自己已进行版权登记的一组美术作品被泉州某公司擅自用于其经营的家具网店中进行商品宣传。张某随即固定证据并诉至惠安法院,要求泉州某公司删除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尝试电话调解,但泉州某公司以张某著作权存在瑕疵、商品未获利等为由拒绝调解,案件随即进入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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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脆响,法槌落下,庭审正式开始。过程中,张某进一步出示的权利证据使侵权事实逐渐清晰,泉州某公司亦在法官释法说理后主动删除了侵权链接。然而双方对张某诉求的赔偿金额仍存在较大分歧。

细心洞察,识关联案件

基于案件事实的逐渐明朗,以及双方态度的变化,承办法官迅速抓住庭后时机再次组织调解,向泉州某公司充分释明侵权法律后果及同类案件判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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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双方陈述中捕捉到了一个细节:张某提起的另外三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似乎与本案被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经调查核实,原来另外三起案件的被告,竟与本案泉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合伙关系,且侵权模式基本一致。

“如果能够一并化解,不仅能帮助几名被告彻底了结讼累、安心经营,也能让权利人高效获偿。一举多得,成人之美!”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各方,积极协商对四起案件一并进行调解的方案。

务实高效,“一揽子化解”

承办法官提出“一揽子化解”的务实建议打破了调解僵局。经多轮沟通,泉州某公司认识到自身问题,愿意积极担责;张某也考虑到其态度转变及纠纷整体解决优势,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了让步。最终,四起案件成功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各被告均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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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虽涉标的不大,却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调解优先”“定分止争”理念,高效保护了创作成果,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知识产权审判团队

来源:惠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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