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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现实中,夫妻离婚时常常会对子女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但随着子女成长,若出现重大疾病等突发状况,原定抚养费约定能否调整?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欣欣。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婚生子欣欣由父亲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

离婚后,李某独自承担照顾欣欣的责任。然而不幸的是,欣欣被确诊罕见疾病。为给欣欣治病,李某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且因欣欣病情特殊,需要专人贴身照料,抚养成本急剧增加,李某的经济压力日益沉重。

为保障欣欣的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需求,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欣欣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欣欣独立生活为止。

王某辩护称:其已再婚并另行生育一女,该女儿经相关检测亦存在突发疾病的可能性,其自身负担能力有限,李某应继续按照离婚时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自行负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作出的约定,是双方基于当时的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但需明确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

本案中,欣欣确诊罕见病是双方离婚时未能预见的新情况,该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需专人特殊照料,由此产生的医疗开支、生活照料成本已远远超出离婚时的预期,同时也直接影响了抚养人李某的收入能力,导致原定“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的约定已无法满足欣欣的实际生活和医疗需求。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抚养费主张。综合考量欣欣的实际生活、医疗需求、当地人均消费水平,以及王某的现有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王某每月向原告欣欣支付抚养费1100元,直至欣欣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可就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数额等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子女基于法定权利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主张。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但不能因此免除王某对欣欣的法定抚养责任。

“必要时”主张抚养费,需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法定情形,其中“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欣欣确诊罕见病后,医疗费用、照料成本大幅增加,且该需求是离婚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因此欣欣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兼顾“需求”与“能力”。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开支;二是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包括收入状况、家庭负担等;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本案中,法院酌定王某每月向欣欣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欣欣独立生活为止,既充分保障了欣欣的治疗和生活需求,也考虑到王某再婚生女、自身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义务承担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