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省商丘市市民孙先生称,其与袁某玲、贺某平民间借贷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由于梁园区法院拒不纠错,只好到最高法信访。

梁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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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园区人民法院

据孙先生表示,其与袁某玲并不认识,自始至终与袁某玲都没有见过面,袁某玲是贺某平的大姨子,都是经贺某平从中周旋,孙先生还款也是经贺某平的手还的,因袁某玲起诉时,同时一并起诉的还有,孙先生聘请的会计邵某平,会计邵某平又是贺某平在梁园区经济适用房保障中心担任主任时的财务科长,由于当时邵某平并没有给孙先生提供,能够证明袁某玲借款已经足额偿还的公司账目,孙先生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致使孙先生败诉。

袁某玲出具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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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玲出具的收条

在孙先生提供的(2021)豫14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袁某玲于2011年借给孙先生100万元,2015年底孙先生成立商丘义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用于义杰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袁某玲于2021年向商丘义杰公司提起诉讼,由于义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判决,义杰公司偿袁某玲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在孙先生的新证据中看到;在2017年7月27日,袁某玲为孙先生出具收到条,收到条载明,“剩余借款463210元”,并附有说明借款利息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3分,及剩余借款数额的形成原因。

袁某玲出具还欠借款255282元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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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玲出具还欠借款255282元的收条

以此类推,袁某玲为孙先生连续出具了6份收条,在2017年11月27日,袁某玲为孙先生出具的一份收条上载明,“剩余借款255252元”,并附有说明;借款利息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3分,及剩余借款数额255252元的形成原因。

孙先生还提供了袁某玲最后出具的收条两份,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孙先生又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偿还6万元,2018年5月20日偿还10万元,2018年1月18日,又通过袁某玲的妹妹袁某素偿还了15万元,至此,袁某玲出具剩余借款25万元的收条后,孙先生又偿还了合计31万元的本息,至此,孙先生的借款已经全部清偿。

孙先生还提供了《司法鉴定书》一份,经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先生所提供的收条上袁某玲的签字系贺某平所签,孙先生说,贺某平对代替袁某玲出具收条的情形并不否认。

又偿还31万元本息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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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偿还31万元本息的凭证

孙先生又提供了一份,同样由贺某平经手借款人袁某翌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贺某平的内弟袁某翌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2013年借给义杰公司100元,在法庭上,经袁某翌自认,孙先生已经偿还了1101934元,说明义杰公司与贺某平之间还存在其他大额现金往来,

由于2022年随着义杰公司的审计,义杰公司会计邵某平把公司账目以及原始凭证都交给审计机构,孙先生才有新的证据出现,并多次向梁园区人民法院反映判决错误,梁园区人民法院对孙先生的遭遇非常同情,但认为(2021)豫1403民初177号判决正确,拒不纠错。

据《民诉法解释》385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诉法》第211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诉法》第211条规定;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民诉法》20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的,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此看出,如果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法院院长有法定职责启动纠错程序。根据《民诉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这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如果院长故意不启动这一程序,可能构成失职甚至违纪违法。

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更应当有错必纠,梁园区法院拒不纠错,究竟为了要面子还是要里子?是地方保护主义?还是有人操纵了本案?

希望梁园区法院要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巩固法院的公信力。

来源:微信公众闪耀A的愿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