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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转自: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

原标题:

远安县公安局关于詹某某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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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6〕2号

违法行为人:詹 某某 ,男,违法经历:2023年詹 某某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夷陵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詹 某某 持有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4年超过有效期,目前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扣留、注销可恢复、超分、暂扣、停止使用。

2026年1月4日12时许,詹 某某 在远安县嫘祖镇一朋友家中用餐时饮用一两五的散装白酒和一瓶易拉罐装“雪花”牌啤酒。当日14时许,詹 某某 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远安G24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弯道处超车时,与对向车道樊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对詹 某某 、樊 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詹 某某 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樊 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民警依法将詹 某某 带至远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检验,詹 某某 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64.33mg/100ml。

另查明,2023年詹 某某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夷陵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詹 某某 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鄂宜仁和司鉴所【2026】毒鉴字第**号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4205254202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詹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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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审核:远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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