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7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演员金晨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绍兴柯桥交警处以罚款1500元,警方同时明确其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一结果为持续发酵的公众人物交通违法事件,给出了权威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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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15时许,金晨驾驶小型客车在绍兴柯桥区行驶,为避让突然窜出的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辆与路边设施碰撞,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与本人轻微伤。事发后,金晨因面部不适自行前往医院,由助理徐某青留守现场;徐某青向警方谎称自己是驾驶人,试图顶替处理。

本次处罚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警方综合情节、后果与事后态度,作出1500元罚款的裁量,属法定区间内合理处罚。

警方明确“不构成犯罪”,核心在于未达交通肇事罪入罪门槛:该罪要求致1人以上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且负主责/全责;本案仅轻微伤与小额财产损失,不符合刑事追责条件,仅作行政违法处理。此外,警方澄清不存在保险诈骗,助理顶包另案依法处理。

事件曝光后,金晨发布致歉声明,承认处置不当、未遵守法定程序,对逃逸与顶包行为深刻反省,承诺接受处罚、承担全部民事赔偿,并呼吁公众以己为戒、遵守交通法规。

作为公众人物,此次事件引发广泛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身份不豁免、不加重,处罚以事实与法条为准;但公众人物更应严守交规,事故后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如实说明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就医、紧急事由规避法定程序,更不能找人顶包、加重违法情节。

本案清晰划出法律红线:轻微事故≠可以离场,紧急就医≠合法逃逸,找人顶包≠从轻理由。无论事故大小,驾驶人必须现场处置、配合调查,擅自离开并隐瞒身份,即构成逃逸违法,面临罚款、记分乃至拘留;仅在后果未达刑事标准时,不追究刑责。

此次处罚既维护法律严肃性,也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为同类轻微事故逃逸处置提供范本: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公开、罚则透明,既不纵容违法,也不盲目升格处理。

遵守交通法规、敬畏法律底线,是每一位驾驶人的基本义务,公众人物更应以身作则。本次事件以权威处罚收尾,也再次提醒全社会:事故不可怕,逃逸与隐瞒才是风险源头,守法处置、承担责任,才是最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