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赔偿,当事人对建筑内合法财产的损害索赔需承担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行赔申574号

裁判要点

1. 国家赔偿保护的对象限于“合法权益”: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且未取得任何合法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建(构)筑物,其本身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对此类建筑的拆除,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2.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赔偿: 对于未经合法程序建造的“违法建筑”,其建造行为本身即具有违法性,所产生的“建筑”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因此,当事人对该建筑物本身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的原则。

3. 对建筑内合法财产的损害索赔需承担举证责任: 即使被拆除的建筑本身不合法,但建筑内存放的、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的机械设备、车辆、物品等动产,若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遭受毁损、灭失,当事人仍有权就此部分合法财产的损失主张赔偿。但当事人仍需就合法财产的存在、其在强拆中受损的事实以及损失的具体范围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辉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红,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路,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心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长春辉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宇公司)因诉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宽城区政府)房屋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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