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纠正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基数这个概念并不准确,其实在退休时,既没有视同缴费基数这个概念,也不需要使用视同缴费基数这个参数,而是使用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基数是完全不一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以后,工作人员就要像企业职工那样,每月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要缴纳养老保险就存在缴费基数的问题,缴费基数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是指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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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由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没有完全正式实施,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只能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实际缴费,所以不存在缴费基数的问题。

但在2014年9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比较短,如果只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本人的养老金,对于这部分人是极不公平的。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这部分工作人员的权利,于是有了视同缴费年限这个概念。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这段时间虽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会被视为已经缴费。例如,在2014年10月1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就属于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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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包括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基础养老金属于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形成,这就是社会统筹加上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模式。

但这种情形只适用全部为实际缴费年限的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实际缴费,没有个人账户积累,于是对于视同缴费年限部分,除了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基础养老金以外,还要单独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相当于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以说是对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偿。

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计算比例,这个计算比例就是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要与工作人员退休前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资级别、薪级工资、退休补贴等结合起来计算,如果是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还要确定一个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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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视同缴费指数的准确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和薪级等,编制了一个视同缴费指数表,这个视同缴费指数表是一个动态性调整的过程,每年的调整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涨幅情况,工作人员实际缴费的情况进行微调。

比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视同缴费实数表,假如退休时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如退休时岗位是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指数为0.37,假如薪级是40级,薪级指数为0.585,生活补贴指数为0.614,合计指数为1.569。内蒙古地区的视同缴费指数,与内地相比是比较高的。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并没有视同缴费基数这个概念,但为了计算养老金的需要,主要是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需要根据退休时的职务或是岗位,确定一个合理的指数,这个指数就是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是计算基础养老金重要数据,视同缴费作为单独的指数,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