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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剑兵,退休的法学教授专业领域:法理学、中外法律史

导读

周光权教授将我国《刑法》描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不仅理论上错误,而且在价值导向上极其危险。本文通过对周光权相关论述的辨析,强调《刑法》惩罚犯罪的本质功能与保护人民的价值导向,旨在澄清刑法教义学的某些谬误性观点,反对周光权将我国刑事法治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污名化,重申《刑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正当角色。

序言

以前,我曾经撰文(见法学学术圈此前推文:)指出,周光权教授在论文中使用″犯罪构成的保护范围″属于语言表述错误。那时,我以为他仅仅只是语言上的表达不当,并不表明周光权教授真的会认为“《刑法》是用于保护犯罪″的。但是,在阅读了周光权教授最新发表的论文《刑法学论争的缓和与刑法功能主义》(原文载《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2期,以下简称周文),我不无吃惊地发现,周光权教授并不是表面上的语言表述错误,而是在“思想观念″层面一直存在着对《刑法》正当性的严重误读。

在周文一级标题三之(一)中,周光权教授信口雌黄地说:“但是,在我国,如果要顾及刑法所承担的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使命,使之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从而形成符合法治要求的刑法观,建构一套‘眼见为实’的可视化刑法学,肯定刑法客观主义的合理性是理所当然的。”这一表述将我国《刑法》定位为保护犯罪人的法律,并将其类比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本文认为,这一观点不仅是不符合刑事法治要求的刑法教义学观点,而且是在刑法教义学者群体中非常常见又极其荒谬的“刑法观”,这种观点不仅违背我国《刑法》的根本性质,也是对刑事法治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污名化。

以下从多个角度展开批判。

一、《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权益,而非保护犯罪人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规范集合,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而制定的惩罚犯罪的规范体系。该体系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旨在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恢复社会正义,保护被犯罪侵害的人的权利。犯罪的本质是对他人权利、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侵害,刑法的主要功能正是对这种侵害作出正义与正当的刑事惩罚,这种惩罚包括管制、拘役……死刑,在刑罚程度上呈现出由低到高的″惩罚阶梯”。若将刑法视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则完全颠倒了刑法的本质。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历史背景也支持这一点:它是为保护公民免受专制侵害而制定,而非保护犯罪人。将刑法类比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不仅歪曲了历史,也误导了公众对刑法功能的理解。

二、李斯特观点的特定历史语境不应被无视

周光权引用李斯特“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之说,但忽视了这一观点的具体历史背景。李斯特的论述针对的是中世纪教会法庭的专制与草菅人命,强调通过制定刑法典制约司法专横、防止无辜者受迫害。这并不等同于现代刑法典应该以保护犯罪人为中心。

在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下,“文革”动乱早已结束,无法无天的《公安六条》以及草菅人命的“群众审判”作为一种不堪回首的惨痛记忆,早已远离我们这个时代。历经近半个世纪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已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不应继续沿用李斯特在特定历史语境下的表述,将其沿用到我国作为“荒谬的类比”。否则,势必造成《刑法》功能的颠倒黑白。

三、我国《刑法》从未规定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查阅我国《刑法》全文,没有任何条文将“保障犯罪人人权”列为刑法的目的。相反,刑法第一条明确:“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免受犯罪侵害,而不是保护实施侵害的人。

周文所谓“保障被告人(犯罪人)权利”,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二条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该条原文明确规定保护“无罪的人”而不是犯罪人,这是程序法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而非实体法(《刑法》)的根本目的。将“保护好人”的程序正义原则扭曲为《刑法》“保护坏人”的任务,是周文对法律体系的严重误解,或者说,是对《刑法》之正义性根基的彻底破坏。

四、“刑法客观主义”不应成为保护犯罪人的理论工具

周光权主张“刑法客观主义”可以形成“可视化的刑法学”(笔者注:“可视化刑法学”这个词本身就是反智的荒谬臆造词汇),将客观主义与“保障犯罪人权利”直接关联,存在逻辑跳跃和论证断裂。刑法客观主义强调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客观判断,其功能是防止主观归罪、反对“原心定罪”,维护司法公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的宗旨是保护犯罪人。公正的司法既保护无辜者,也依法惩处犯罪者,二者不可偏废。

结论:刑法是正义之法,而非犯罪人的“护身符”

周光权将我国《刑法》描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不仅理论上错误,而且在价值导向上极其危险。这种观点否认刑法的威慑力与社会保护功能,误导公众对《刑法》的理解,甚至可能为某些司法实践中的轻纵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刑法》的根本使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坚持《刑法》作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基本法律定位,反对任何将其扭曲为“犯罪人保护法”的论述。只有在依法惩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正义,构建安全、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2026年2月8日,于古城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