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收款,本是最基本的商业逻辑,但我们给华润万家供货,不仅没拿到应得的款项,反而被各种名目扣款,甚至在合同终止后,系统还在持续产生百余万元的‘促销扣款’。”近日,江苏省兴化市江苏新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厨食品”)负责人潘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爆料了其公司与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陕西公司”)合作期间的糟心事。
图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2021年至2024年双方合作的三年间,新厨食品累计供货960余万元,但实际回款仅334余万元,扣款金额远超预期。更令人费解的是,2024年12月31日双方三年期合同正式终止后,华润万家的供应商服务系统仍在2025年持续产生扣费,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此事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巨额扣款的合理性,更指向一个关键问题:商业合作中盈亏自负本是常态,但所有权责往来,是否都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脱离合同约定的扣款,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合作初衷:信任知名品牌,预交47万“入场费”
潘先生在食品行业从业已有20余年,其公司主营休闲食品、调味品等100多个品牌的生产与代理,具备成熟的供货能力。2021年,经西安朋友介绍,潘先生了解到华润万家陕西公司正在招募供货商,出于对华润万家知名连锁品牌的信任,也出于对陕西市场的看好,他当即决定前往考察对接。
“当时华润万家方面承诺,结款快、有保障,不会出现拖欠款项或乱扣费的情况。”潘先生回忆道,在双方敲定合作意向后,对方要求新厨食品预交47万元“平台服务费”,称该费用是上系统的开户调试费,相当于进入华润万家渠道的“入场费”。出于合作诚意,也为了尽快打开陕西市场,新厨食品按要求足额缴纳了这笔费用。
随后,双方正式签订了《购销合同》《仓储装卸服务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供应商贸易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扣费项目,包括目标返佣、数据支持服务费等,“合同里列明的扣费项目加起来大概十几个点,我们产品的毛利在20%左右,当时测算下来,即便扣除约定费用,仍有明显的盈利空间,所以就放心地签订了合同。”潘先生表示。
合作转折:扣款远超合同约定,最高单次扣款达121%
然而,正式启动供货后,潘先生很快发现,实际扣款情况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原本测算的盈利空间,被持续上涨的扣款彻底吞噬。“一开始每个月的扣款比例就达到了30%,我们找对方询问原因,对方解释说,刚进入系统需要在所有门店做广告推广,前期扣费多是正常的,后续会逐渐减少。”
出于对长期合作的期待,也出于对华润万家品牌的信任,新厨食品选择继续供货,但后续的情况并未如对方承诺的那样好转——扣款比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持续攀升。“供100万货扣30万都算少的,后来经常扣到百分之七八十,最夸张的一次,扣款比例达到了121%,相当于我们供100万的货,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回款,还倒欠华润万家21万元。”潘先生无奈地说。
新厨食品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统计报告显示,华润万家陕西公司的扣费名目繁杂,包括“*现代服务*促销费用”“促销转让费”“批次进价调整单”“代扣电子签章费用”“票易通平台费用”“其他展示促销活动”等,其中多项扣费均未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说明,也没有对应的推广记录、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我们多次要求对方提供这些促销扣款对应的服务依据,比如促销活动的现场照片、推广明细、费用支出凭证等,但对方总是以‘供货商太多,服务不过来’为由拒绝提供。”潘先生表示,此时他们已经意识到,所谓的“促销扣款”,很可能只是对方乱扣费的借口。
陷入困境:结算规则设“陷阱”,不供货就拿不到回款
面对持续走高的扣款,以及严重缩水的回款,新厨食品为何不及时停止供货,及时止损?潘先生道出了其中的无奈,而这也恰恰暴露了双方合作中的另一个不合理之处——华润万家的结算系统规则,形成了一个难以挣脱的“闭环陷阱”。
“一方面,单方停止供货属于合同违约,我们担心会被对方追责,甚至扣除之前的所有回款;另一方面,华润万家的结算规则要求,每月的扣费明细生成后,我们必须在系统内确认,只要有一项不确认,当月及后续的所有货款都无法结算。更离谱的是,如果我们的账户显示负数,还得持续供货,把账户余额填补到正数,才能拿到之前的回款。”
潘先生比喻道,这就像一个无底洞,“我们不停地供货填坑,不供货就拿不到之前的货款,而扣款却一直持续,形成了恶性循环。”除此之外,合同每年底结算、一年一签的模式,也让新厨食品陷入了“沉没成本陷阱”。“我们总想着,已经投入了这么多资金、精力,要是不继续合作,不认可对方的扣款,之前投入的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
潘先生坦言,当时对方多次安抚他,称“前期会亏一点,后期一定会让你们赚钱”,而他也因为急于打开市场,没有仔细研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没有对结算规则、扣款细则进行细致核实,这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现在回想起来,真的很后悔,过于信任品牌,反而忽略了合同的重要性。”
多方求证:新任采购承认不合理,客服与前任采购相互推诿
为了讨要说法,追回被不合理扣除的款项,2025年1月16日上午,在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的陪同下,潘先生前往位于西安的华润万家华西大区办公地点,试图与相关负责人对接协商。
然而,当潘先生联系最初签订协议时对接的采购经理时,对方表示自己已经调岗,相关业务已移交新任采购经理负责,让其联系新任负责人咨询。随后,潘先生联系上了新任采购经理,该经理在详细查看了潘先生提供的合同、扣费明细及回款记录后,坦诚表示:“我是2024年8月新上任的,之前的合作情况我确实不清楚,但单看你提供的数据,扣费比例这么高,而且合同终止后还在扣费,确实存在不合理性。”
该新任采购经理明确建议,新厨食品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按你提供的供货总额和回款比例,里面确实有不合理的扣费,通过诉讼大概率能追回一部分款项,保守估计能追回三四百万,这或许能缓解你们的经营困境。”他还补充道,“你们现在已经不合作了,没必要再纠结之前的系统确认流程,觉得不合理的扣费,就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事实上,新厨食品并非没有尝试过法律途径。潘先生拿出了2025年4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出具的传票,传票显示该案原定当年5月14日开庭,但最终新厨食品无奈撤销了诉讼。“跟大企业打官司,耗时耗力耗钱,我们作为中小企业,根本等不起,也耗不起,只能无奈撤诉。”
随后,记者以供货商身份联系华润万家总部客服,咨询扣款依据及争议解决方式。客服工作人员回应称,所有扣款项目都与当地采购签订的合同相关,扣项由当地采购部门录入系统生成,供货商若有异议,需联系当地采购或签订合同的对接人核实。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扣费名目”这一疑问,客服表示,前端业务数据由门店或采购录入电脑后,才能生成结算单,财务部门仅负责开具发票,不与供货商直接对账,也查询不到具体的扣款明细,结算账单的生成和扣费明细均由前端采购主导。
1月19日,记者联系了最初与潘先生签订合同的前任采购经理,对方表示自己已调岗多年,“当时的扣费细节我记不清了,相关工作已经交接给新任团队,建议你们咨询现任相关负责人。”同日,记者再次联系华润万家官方客服,负责供应商结算业务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财务仅负责开票,无法查询扣款明细,对于47万元“平台服务费”的开票明细,对方同样表示“看不到”,并建议向华西大区前端采购咨询。
信访对峙:华润万家称“盈亏自负”,负责人承认终止后扣款不合理
在多方对接无果后,1月21日上午,潘先生将整理好的合作材料、扣款明细、回款记录等,寄送给了华润万家华西大区纪检监察室,对方收到材料后,提出面谈协商,最终双方确定于2月6日上午进行会谈。
会谈中,潘先生就“未经申请的促销扣费、促销与销售额不成比例、合同终止后仍持续扣费”等23项核心问题,向华润万家华西大区工作人员进行了逐一提问,双方就各项争议展开了激烈对峙,而其中关于“合同执行”与“盈亏自负”的争论,尤为突出。
对于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华润万家华西大区工作人员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其一,47万元“平台服务费”并非预交款或押金,而是入场费,“钱一旦交进来就属于消费掉了,这在每个人的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类似于场地使用费”;其二,经核对,潘先生提出的23项扣费,均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范围,在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中均能找到明确依据;其三,“做生意有盈有亏,此次新厨食品亏本,有可能是你们公司自身运营出了问题,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华润万家。”
对此,潘先生并不认同:“盈亏自负我们认可,商业合作本就没有稳赚不赔的道理,但前提是,所有的扣款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合理的名目。合同中约定的扣费项目,我们愿意承担,但那些超出合同约定、没有任何服务依据的扣款,我们无法接受;更无法接受的是,合同已经终止,双方不再有任何合作往来,却还在产生‘促销扣款’,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符合合同约定。”
针对潘先生质疑的“促销费”扣款300余万元的问题,华润万家华西大区工作人员称,其中一部分是合同内“7档大型主体活动整体促销”约定的“供货每店每年3000元”的费用,但对于新厨食品实际供货的门店数量,双方均表示需对方提供证据;对于“销售返利”未在合同内出现的质疑,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名目只是公司内部更换了叫法,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框架;对于疫情期间因管控无法送货,却被收取40余万元送货违约金的问题,工作人员则表示,“疫情期间我们的相关费用也没有减免,我们也有成本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潘先生最核心的投诉——2024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后,2025年仍产生100余万元“促销扣款”的问题,华润万家华西大区工作人员最初表示需由上级领导答复。当日下午3时许,该大区一位负责人终于作出回应,明确表示:“2024年12月31日后,双方合同已经结束,之后还产生的扣款,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将委派专业的业务人员核查此事。”
该负责人还补充道,对于双方合作期间是否存在不合理扣款,也将一并核查,“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查实后一定会依法依规依情地解决。”
延伸思考:盈亏自负需有边界,合同是合作的“底线”
此次新厨食品与华润万家陕西公司的纠纷,折射出商业合作中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盈亏自负不等于可以随意违约、随意扣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后可以随意产生新的扣费——结算清理条款针对的是合同履行期间未了结的事务,而非终止后新增的无依据权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也明确,结算清理条款具有独立性,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约定终止后仍需支付全额预付服务费且未提供服务的,该约定无效。
商业合作中,盈利与亏损都是正常现象,供货商需承担市场波动、经营不善带来的亏损,零售商也需承担渠道运营、库存管理的成本,但这一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进行。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护身符”,也是解决争议的“标尺”,无论是供货商还是零售商,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零售商而言,即便拥有渠道优势,也不能滥用优势地位,随意设立扣费名目、超出合同约定扣款,更不能在合同终止后,仍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供货商而言,在合作初期也应谨慎对待合同条款,仔细研读每一项权责约定,避免因盲目信任品牌而陷入被动,同时在遇到不合理扣款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一味妥协。
截至目前,华润万家华西大区针对合同终止后百余万元“促销扣款”的核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新厨食品能否追回被不合理扣除的款项,此事后续进展,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版权申明:零售信息公众号所发稿件、图片均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并已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出处和来源,若文章涉及版权,请联系138 0241 9028,将马上安排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