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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集县林业局、怀集县公安局密切协作,持续深化“护鸟清网”专项行动,联合侦破一起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捕鸟网等作案工具,有力震慑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彰显了怀集县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建绿美怀集的坚定决心。
2026年2月,县林业局与县公安局在前期摸排中发现,岗坪镇、梁村镇存在非法架设捕鸟网猎捕野生鸟类的嫌疑。两部门迅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专班,经连续数日蹲守侦查,于2月3日将正在实施非法捕猎的犯罪嫌疑人罗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鸟网多张及野生鸟类活体1只。经专业机构鉴定,该鸟类为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受到严格保护。面对证据,罗某对其非法捕猎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案的山斑鸠已由县林业局妥善送至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专业救护,待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后放归自然。
此次案件的成功侦破,是怀集县深化多部门协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成果,也是“护鸟清网”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自行动开展以来,怀集县聚焦鸟类栖息地、迁徙通道、农田林地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行为;同时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逐步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守护”野生鸟类的良好社会氛围。
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不捕、不杀、不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共同守护怀集的绿水青山和生物多样性,共建生态优美、和谐共生的绿美怀集。
法律链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于非法狩猎中的情节严重。
▍来源:县林业局、怀集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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