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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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冬季羽绒服比较试验,以消费者身份在市场上购买羽绒服,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评。结果显示,在70款样品中,有22款不符合其标称的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填充物成分、充绒量、绒子含量、蓬松度、绒丝+羽丝、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等指标项。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关心的羽绒服的保暖性、耐用度、穿着舒适感乃至健康安全。
01.
标注白鹅绒实为聚酯填充
根据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羽绒服装是指以羽绒为填充物,且绒子含量明示值不低于50%的服装,严禁掺杂其他纤维材料。本次检测,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博伊雅服装厂的休闲羽绒服”的样品(型号规格185 2XL),其标称填充物为“白鹅绒”,检测结果为聚酯纤维、羽毛绒。
消费者在购买羽绒服时要认准产品“身份证”。首先,确认产品执行标准是否为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其次,查看填充物信息,应明确标注“绒子含量”(如80%)、“充绒量”(以克为单位)及“羽绒种类”(鸭绒或鹅绒)。对标注“羽绒棉”“羽丝棉”等名称的产品需高度警惕。
羽绒是成本较高的天然纤维,若一款宣称“高绒子含量”“高充绒量”的羽绒服,价格却显著低于市场同类产品,消费者在选购时要特别留意。
02.
充绒量与绒子含量低于明示值
羽绒能够捕捉空气,形成一道静止的“空气墙”,减缓体热散失。充绒量,指的是一件羽绒服所填充的全部羽绒总重量,是保暖的基础指标,重量不足直接导致保暖性能不达标。
绒子是呈朵状结构的核心保暖单元。绒子含量,指的是羽绒中“绒子”所占的百分比。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规定,绒子含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绒子含量不足会严重影响羽绒储存空气的能力,导致保暖性大幅下降。
22款存在问题的样品中,超过一半是实际充绒量和绒子含量低于产品明示值。其中,标称生产单位“江苏龙达飞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样品(型号规格175/92A),明示充绒量129克(≥-5.0%),实测96克;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卡莉多拉时装有限公司”的样品(型号规格L 165/88A),明示充绒量202.8克(≥-5.0%),实测166克;标称生产单位“上海彩羊服饰有限公司”的样品(型号规格XL 170/92A),明示充绒量161克(≥-5.0%),实测131克;标称生产单位“天津青旬青制衣有限公司”的样品(型号规格 180/XL),明示绒子含量90%(≥-5.0%),实测69.7%。
消费者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选择羽绒服,一般短款羽绒服建议充绒量120克—300克,长款建议200克—420克,极寒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增加20%—30%。
安徽省消保委表示,绒子含量超过75%后,其保暖性能的提升曲线会趋于平缓。在同等充绒量的情况下,绒子含量70%与90%的羽绒服在实际保暖体验上差异并不显著,但价格可能相差甚远。因此,绒子含量不低于50%是底线,而70%—80%通常是性价比较高的选择。
03.
部分样品检出有害化学残留
部分消费者在选购羽绒服时比较看重羽绒服的克重,认为克重越高的羽绒服一定越暖和,其实不然,在同等充绒量下,蓬松度高的羽绒服更能有效锁住空气,因而更轻且更保暖。
蓬松度,指一定质量的羽绒在自然状态下所占的体积,是衡量羽绒品质等级的关键指标。蓬松度越高,说明羽绒能固定更多的静止空气,在同等充绒量下隔热效果更好,服装也更蓬松。蓬松度不合格的羽绒服,即使充绒量达标,保暖性能仍然不佳,外观扁塌不充盈。
“绒丝+羽丝”,指从绒子或毛片上脱落下来的单丝状杂质。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规定,标称绒子含量在50%—90%之间时,其含量不得超过10%,标称绒子含量为95%时,其含量不得超过5%。“绒丝+羽丝”含量过高不仅会降低蓬松度和保暖性,还容易从面料中钻出(钻绒),导致保暖效果下降并可能引起皮肤和呼吸道不适。
在本次测评中,标称生产单位“可柔(广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样品(型号规格 F),“绒丝+羽丝”检验结果为44.5%;标称生产单位“济南方铎服饰有限公司”的样品(型号规格160/84A M)“绒丝+羽丝”检验结果为24%;标称生产单位“曼坤(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样品(型号规格 130/64 130)“绒丝+羽丝”检验结果为16.6%。
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是在传统洗涤剂中常用的表面活性剂,主要用于加工过程中去除羽绒的油脂和污垢。APEO具有较强生物毒性,其降解物会扰乱人类或动物的内分泌发育,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在穿着羽绒服过程中,可能会通过皮肤接触、呼吸等途径进入人体,国家标准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规定其检出总量<100毫克/千克。
测评结果显示,标称生产单位“杭州印象树时装有限公司”样品(型号规格 155/80A S)中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检验结果为824.57毫克/千克;标称生产单位“曼坤(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型号规格130/64 130)中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检验结果为639.44毫克/千克;标称生产单位“可柔(广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样品(型号规格 F)中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检验结果为342.3毫克/千克。
安徽省消保委表示,消费者在购买时可通过嗅觉进行初步筛查,合格的羽绒服应无异味或仅有轻微羽绒味,若闻到刺鼻的化学气味,则表明残留物可能较多,不建议购买。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时,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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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峰瑜
微信编辑:张峰瑜
责任编辑:肖道
制图:Judy Chen、Ju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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