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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渭南市临渭区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
渭南市临渭区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执法机关收缴罚没财物之后产生的相应孳息一并按照罚没财物管理。
未经合法有效的执法或司法文书确认为罚没财物的涉案款物,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区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区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承担罚没物资处置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各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罚没财物保管、处置和罚没收入上缴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执法机关收缴的资金类罚没款项,应直接开具财政票据并按照罚没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国库,不得自行保管或擅自移交。
执法机关收缴的物品、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罚没物资按规定办理移交、保管、处置。
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对本单位的罚没物资集中统一妥善保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仓库对罚没物资进行委托保管。
第八条罚没物资保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并符合被保管罚没物资的特性,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建立罚没物资管理内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应当指定不承担行政处罚工作的机构人员负责罚没物资的接收、保管、处置、票据开具等管理工作,严禁由行政处罚人员自行保管罚没物资。
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资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多个执法单位罚没物资集中统一保管的,应分单位建立台账。执法单位建立移交台账和处置收入上缴台账,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按单位建立物资接收、出库、处置全过程台账。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资应当分类保管。对古玩字画、文物、珠宝等贵重罚没物资,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资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定期盘点、核查罚没物资管理情况,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在作出生效罚没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或者公告期满后,执法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将罚没物资妥善封装后与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权属资料一并移交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制作完整详细的移交清单。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应与移交单位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并于移交当日办结入库登记。
罚没物资保管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对移交的罚没物资与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认一致,查验罚没物资的实际状态,与移交罚没物资的办案人员在移交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罚没物资保管仓库、移交单位应将历次移交清单分别归档保存。罚没物资保管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所有罚没物资逐一编号,并完整登记案由、来源、物资基本情况、保管状态、保管条件等信息,确保罚没物资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开具相应单据。
执法机关收缴的易受损腐坏、易变质、鲜活类物品等罚没物资,可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登记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变卖处置,不再向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办理移交,变卖处置收入直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罚没物资保管仓库需凭有效的书面批准文件或单据办理罚没物资出库手续,并及时、如实登记出库清单,由经办人、负责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字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资实际状态一致。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运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建立罚没物资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罚没物资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收缴的罚没物资。
第十五条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六条罚没物资处置应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执法机关办理罚没物资处置前,应先行确认罚没物资是否属于侵权或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是否允许进行市场流通,特殊物资可按归口管理职能由执法机关与文物、公安、文化等专管部门共同认定。需要评估或鉴定鉴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执法机关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审核,执法机关按照审核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物资,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物资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罚没物资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情形,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回收利用价值,经过清理、修复等技术处理排除其影响正常市场流通的因素后,可以进行市场流通的,在变价收入增加部分确定能够覆盖相关费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或互联网拍卖的方式。
(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三)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资,应当交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移交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资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下列罚没物资,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一)依法没收的文物,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移交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二条罚没物资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由收缴罚没物资的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无使用价值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物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物品、失效变质物品以及其他无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经执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认定,按规定办理审批后,由收缴罚没物资的执法机关负责销毁,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全力指导配合销毁工作。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物品销毁如需作出必要的技术处理,执法机关不具有销毁能力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毁,执法机关负责全过程监督。
执法机关销毁物品应制作物品销毁视频、照片、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已纳入罚没物资保管仓库的物资,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收缴该物资的执法机关发起退还手续,将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同意的罚没物资退还通知书及对应的证明文件交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办理罚没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出库后,由执法机关负责退还给权利人。
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先进行权属变更,承接权属的主体为执法机关,但不得改变其罚没物资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承接单位应及时将前款规定的财产以公开拍卖或者招标方式出让。长期处置未完成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区财政局备案后,可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实施出租、出借等运营活动,形成的增值收入属于罚没财物孳息。
第二十六条依法认定应当收归国家所有的无主财物,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财物,执法机关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发布认领公告或者通知,经公告或者通知后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或主张权利的,按照罚没财物办理上缴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罚没物资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区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八条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三十条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全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罚没物资保管、处置中产生的质量鉴定、价格评估、必要的修复费用、拍卖佣金等费用支出,作为专项经费编入执法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不得从罚没物资处置收入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一条罚没收入的上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包括自行处置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应当在取得之日上缴国库,特殊情况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
(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资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专项经费由区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十三条多缴、错缴的罚没收入应当依法退还,具体按照区级非税收入退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执法机关在罚没物资管理中,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国库。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物资,尚未处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临渭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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