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左某的责任田挨着魏某的一块废闲地,魏某10余年前在该废闲地上栽种的树木现已成材,树冠庞大,根系发达,严重遮挡了左某责任田内农作物的阳光,并可能争夺土壤养分与水分,导致左某农作物连年减产,年均经济损失1000余元。

左某多次与魏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将树木清除并赔偿损失8000元。

解纷过程:收到起诉材料后,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情绪较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委托至柘城县综治办中心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充分了解案件细节,立即与左某、魏某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取得联系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且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与村党支部书记交流后,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沟通,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与村党支部书记从情、理、法进行综合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双方在一个村里生活“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最后,在与调解员和村党支部书记的交流中,魏某意识到自己种植的树木确实对左某的庄稼收成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意砍伐树木并向左某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该案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生动实践,在当事人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与基层治理单位联合化解,同时采取“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方法,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中“抓早抓小、就地解决”的核心要义。

来源:京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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