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订婚”,在不少人脑子里,那跟“两口子”可能就差一张证了,有些老理儿觉着,这关系里头有些事,好像就“理所应当”了。可您琢磨琢磨,这“理所应当”四个字,在法律的红线面前,它站得住脚吗?最近有档子事,闹得是沸沸扬扬,还刚入选了国家评的年度十大案件,它就用一记法槌,把这事儿敲得是明明白白。
事情得从山西大同说起。2023年开年,席某和女方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处上了对象。到了5月1号,两家子摆了宴席,订了婚约。可这喜气的劲儿还没过24小时,第二天下午,就出了岔子。男方席某,没管女方乐不乐意,硬是强行和人家发生了关系。女方转头就报了警。后来一审法院,阳高县人民法院,直接给席某定了强奸罪,判了三年。席某不服啊,觉着俩人都订婚了,这还能算强奸?就提起了上诉。
。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毫不含糊,认定席某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得没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也合法。考虑到他俩毕竟有恋爱关系,而且报警后,席某是接到电话传唤自己主动去的公安机关,这算是有了从轻的情节,判三年量刑是适当的。得,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这判决一下,社会上可就炸了锅了。好些人转不过弯来,议论纷纷:“都订婚了,彩礼也给了,不就是夫妻了吗?”“这以后谁还敢订婚啊?”您听听,这脑瓜子是不是还留在旧年月里?觉得一订婚,女方的身体自主权就“半移交”了?这案子的法官,大同中院的杨东远庭长说了一句特别到位的话,我给各位重复一遍:“男女婚恋的核心要义,永远是‘自愿且明确的合意’。”这话得拿笔划上重点。甭管你是谈恋爱、订婚,还是结了婚,只要有一方说“不”,那另一方就不能用强。“订婚”两个字,它不是暴力的许可证,更不是犯罪的豁免牌。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人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不会因为你们是什么关系就打折扣。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要抬杠了,那结了婚的夫妻之间,有没有“强奸”这一说呢?哎,这问题问得好,也趁这机会给大伙普普法。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里,一般情况下,对于关系正常、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法律对婚内性关系有比较特殊的考量。但是,这可不是说丈夫就能为所欲为。一旦这个婚姻关系“不正常”了,名存实亡了,比方说两个人长期分居、正在打离婚官司,或者这婚姻本身是包办胁迫的,那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时候,法律上那种基于婚姻的“概括同意”就失效了,如果丈夫还用强,完全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所以啊,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它看得清关系的实质,而不是仅仅盯着一个名义。连受法律更多保护的正常婚姻关系都有此界限,更何况是还没领证的订婚呢?这个案子的判决,正是把这个界限,划给了全社会看。
更有意思的是,跟这起刑事案件一块儿了结的,还有一桩民事官司——彩礼纠纷。出了这事之后,女方早就把10万块钱彩礼和两枚戒指,退到了当初的介绍人那儿。可席某和他家里人不肯去拿。官司打到法院,法院的判决也硬气:人家女方在立案前就已经退还了,履行了返还义务;你男方自己拒绝领取,那后果自己担着。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驳回! 您看,法律在这事上,分得是清清楚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民事纠纷是民事纠纷。犯了罪,该坐牢坐牢;彩礼该退的已经退了,也别想借着民事由头再扯皮。法院这么处理,就是断了有些人“人财两占”或者“事后讹钱”的糊涂念想。
所以为什么说这个案子能入选2025年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呢?它的分量,远远不止是给一个人判了刑。它是在给全社会上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它用无可辩驳的证据和坚定有力的判决,正告所有人:任何亲密关系,无论是恋爱、订婚还是婚姻,其基石必须是尊重与同意。它掰正了一些人脑子里那种“过了礼就是老子的人”的陈腐观念。这个案件的标杆意义在于,它在法治的天平上,毫不犹豫地把个体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摆在了陈规旧俗的前面。
说到底,社会的进步,就体现在对这些细微但根本的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上。这个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见了我们观念里哪些该坚持,哪些该抛弃。它划下的这条线,保护的不只是这个案子的受害人,更是保护了未来可能处于类似情境中的每一个人。这,就是法治的力量,它静默无声,却又雷霆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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