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

其中首次明确将无人机“黑飞”列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近日,长春市榆树市公安局

快速出击、精准核查

成功查处一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这也是《新法》实施以来

长春公安开出的首张无人机“黑飞”罚单

以法治手段筑牢城市低空安全防线

1月10日,榆树市公安局工作中发现,一架民用无人机未按规定报备,擅自在辖区内超高飞行,高度近1500米,远超120米的法定飞行限高,存在危害国家空域安全,影响军、民航正常安全运行情形。

接到线索后,榆树市公安局特警大队长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技术大队警务航空中队联合行动,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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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

李某曾多次违法超高飞行

面对确凿证据

李某对其

擅自操控无人机超高飞行的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

对李某作出

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民警同时现场开展普法宣传

详细告知其飞行报备流程

法定限高要求及“黑飞”的法律后果

引导其树立合法飞行、安全飞行意识

首张“黑飞”罚单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惩戒

也是《新法》施行后

长春公安强化低空安全管控的明确信号

长春警方提醒

《新法》落地绝非“纸上谈兵”

无人机飞行绝非“随心所欲”

切勿因个人兴趣触碰法律红线

请所有无人机使用者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提前完成实名报备手续

共同守护低空飞行秩序

违法“黑飞”必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人机合法飞行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对“黑飞”作出明确规定:

一、什么是“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空域管理规定,未经合法审批或登记的无人机飞行行为。常见的“黑飞”情形包括:

(一)未实名登记飞行

(二)无资质操控飞行

(三)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四)在禁飞区飞行

(五)超出报备范围飞行

二、管制空域

《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黑飞”后果

《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公安宣传微信

编辑:熊一黎  审校:刘怡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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