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蓬勃发展的当下,专利作为创新成果的有力保护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随着专利价值的日益凸显,专利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的如何维权?
马松林律师解答: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
(一)确认专利的有效性与稳定性。需明确专利是否处于保护期限内,是否存在被申请无效的情况。因为若专利本身无效,维权便失去了基础。
(二)及时且有效地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专利权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或照片、购买侵权产品的凭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视频或音频等,这些都将为后续的维权提供坚实支撑。
(三)与侵权方进行协商沟通,向其发送告知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五)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马松林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马松林律师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从事民商事领域、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武汉市前五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且长期为金融机构、国企提供法律服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