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没有资质的机构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给市场经济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因素和风险,很多家庭也因此负债累累、血本无归。

网友咨询:

非法集资案件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马松林律师解答: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一些不法分子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开展所谓的 “投资理财项目” 来吸收公众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大量不特定对象关注,邀请社会公众参加,吹嘘投资项目的前景和收益,以此来招揽投资者。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是说集资行为不是针对特定的少数人,而是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开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马松林律师补充: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马松林律师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从事民商事领域、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武汉市前五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且长期为金融机构、国企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