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基本都是违反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才进行判定,那么你想过没,或许你按照GB50028规范要求的工程,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哪天会被判定为重大隐患,出现了合规的设计却是重大隐患的可能。

文中对间距不够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其实相关的文章很多,简单汇总一下,无外乎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修改敷设形式,改埋地为架空

这种方式,其实最简单,在旧管网改造中使用较多,毕竟燃气原有管道先得维持用气供应,原位置敷设只是一种不需要走新规划路由的共识性说法而已,在满足墙体承重和耐火等级等要求的前提下,改为架空敷设基本是优先方案啦。

在此想说一下个人观点提醒,很多公众号上转发所谓沿墙架空管道的合法性分析,都在一边倒地强调用户该配合。个人觉得即便从《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来说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可个别案例,在用户私有围墙坍塌或维修更新时,要求用户赔偿管道损失或拆移费,我觉得就是有理不容人啦,是激化矛盾的一种做法,如果在网络媒体上发酵开来,可能会对所在燃气公司乃至全国范围内后续的借便利架空敷设带来阻挠。互惠互利,相互理解才是长久之计。

2、其他防护措施

其他防护措施基本很多,但无非是提升管道自身如提高壁厚、防护等级、加强探伤检测;采取隔离措施如加设套管、保护盖板、设置隔墙以及对电缆间距不足采取绝缘措施和对接地体等间距不足增加排流装置等有针对性的措施。

其实从规范的条文说明来看,除了针对埋深、绝缘或者PE管道的隔热等特别针对性措施,规范中的针对间距不足的有效措施只能是条文中的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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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中低压来说,目前的壁厚选择都远远高于计算壁厚,决定壁厚的都是以考虑满足管道在搬运和挖沟过程中所需的刚度和强度D/δ>140要求的最小公称壁厚来选择,一般还大于最小壁厚1-2个系列;另外对于钢管来说,目前都是加3PE加强级防腐结构(CJJ95-2013);而加强无损探伤的要求,低于100%无损探伤的情况已经不多啦(GB/T 51455-2023)。也就说说,目前中低压间距不足的情况下,规范认可的所谓有效措施,可以说已经没有可以再采取的。或者换个角度说,基本都算得上采取了规范中提到的有效措施,注意需要在设计文件或者现场变更中点一下,类似本设计针对间距不足情况采取:壁厚从原计算壁厚增加到现在选取壁厚,加强级防腐以及100%射线探伤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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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想深入讨论过多地讨论间距不足的防护措施问题。我想提醒的是——即便采取有效措施,也该注意底线间距要求。

前段时间有朋友谈到,在巡察组检查中,因为间距不足0.5m的问题,集中开会研讨是不是该按重大隐患第六条的(一)判定为重大隐患。现场位置肯定紧张,另外也采取了防护措施。被判定重大隐患有点冤。最后结果我没有细问,但在最近的GB/T51474的培训交流中,每次解释三者相互关系时候,解释针对对象的差异同时,强调了即便是设计时采取了防护措施,也不能突破最小保护范围的底线。但仔细研究你会发现,燃规中采取措施后的底线要求,会出现低于最小保护范围的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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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此底线要求,在GB50028的表6.3.3的注2中已经有所明确,请注意与判定重大隐患标准的保护范围底线对比: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 0.5m(保护范围为0.5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 3.0m(保护范围为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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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压力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其间距满足表6.4.12,问题来了,注意与判定重大隐患标准的保护范围底线差异!表中1.61MPa的高压B管道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 时,管道距建筑物中间的水平净距可以是3.0m(注意:高压及高压以上保护范围为5m,此处二者有矛盾,即满足燃规要求的与建筑间距,会在最小保护范围内——也就是在重大隐患第六条的(一)款判定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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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面的对比中,你会发现在采取措施(壁厚≥11.9mm)前提下,按照GB50028的要求设计为3m的间距,小于高压保护范围5m的要求,可能燃气管道先建成的话,按照GB55009,不应该在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但如果是建筑在先,燃气管道后建,设计文件上可能就是3m,形成了满足规范的占压问题。满足规范要求的工程,同时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范畴内,此BUG的出现,我想总有一个是有问题的。您觉得此时该如何判定?另外,有些地方明确的最小保护范围比GB55009大,类似《上海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地方出台的中、低压(次高压)为0.7m的情况下,那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执行的时候是按照GB55009统一判定还是按照地方文件来要求呢?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