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村、医保照缴,征地补偿却分文未得?
户口登记在村组、新农合由集体代缴、社区选举有投票权,满足这三项条件的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拉域村一组村民李先生及其女儿李某涵,却在2015年征地补偿款分配时遭遇不公,李先生的妹妹(同为母亲邓女士所生)可正常享受集体福利,李先生与女儿却被拒之门外。为讨要共计12000元的补偿款,父女俩历经四级司法审理、多部门求助推诿,四年间反复举证却屡屡受挫,从出生落户到迁回村集体,始终扎根村组的他们,至今未能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对待。
缘起:资格认定反复,补偿款发放起争议
2014年10月,百色市行政单位因迎龙大道建设征用拉域村一组34.0264亩土地,该组获得土地补偿费1706219.80元。2015年10月,村组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拉域村一组村民自治法规(本组户口制度)》,其中第四条明确“多女户的出嫁女,已迁入的次子女不能享受集体福利待遇”;同年11月制定的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有承包地村民分12000元,其余按人头每人分6000元。
李先生1985年出生后便落户该村组,其母亲邓女士原为拉域村一组集体成员,与组外人员结婚后仍在村组生活。1991年村组调整承包地时,便以“李先生系出嫁女所生”为由拒分土地,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权利平等的规定相悖。1989年,因村际土地纠纷,李先生获行政单位农转非名额但未迁出户口;1992年,为方便读书,邓女士将李先生户口迁至拉域小学,迁户前曾与组长约定,若李先生日后无正式工作可迁回。2014年3月,经村组同意,李先生迁回户口成为独立户主,其女儿李某涵6月也落户该村组。
2015年、2016年,李先生父女的新农合由村组统一缴费,家属也能享受节日福利,成员资格看似已获认可。但2015年底补偿款发放时,村组再次援引村规民约中针对“出嫁女”子女的条款,以“李先生、李某涵系出嫁女所生”“无承包地属空挂户”为由,拒绝支付二人各6000元的人头补偿款。而李先生的妹妹却能正常享受该笔补偿,形成“一孩有一孩无”的明显反差。村组出纳更明确提到“出嫁女生的子女一个得一个不得”“户口在也不得”,这直接印证了村组以性别为标准剥夺权益的违法事实,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悖。
对峙:歧视条款显不公,同村待遇有差异
村组拒绝分配补偿款的核心依据,是《拉域村一组村民自治法规》中针对“出嫁女”子女的限制性条款,而此处的“出嫁女”,正是李先生的母亲邓女士。村组相关负责人曾明确,出嫁女生育的子女仅能有一人享受福利,即便户口合法迁入也不例外,且该规定经过“百分之七八十村民签字同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同村多名与李先生有类似户口迁出又迁回经历的村民及其家属,均能正常享受集体福利待遇,唯独李先生一家因母亲的“出嫁女”身份被区别对待。事实上,李先生2017年7月曾参加社区选举,也按户缴纳村组留费、参与集体事务,完全履行了村民应尽义务,并非村组所称“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权益维护:司法路坎坷,诉求多次遭驳回
为争取合法权益,李先生父女开启了漫长的权益维护之路。2016年10月,李先生父女及前妻共同起诉,要求撤销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右江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11月,二人再次起诉,明确要求村组支付共计12000元征地补偿款,法院以“户籍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唯一认定标准”为由再次驳回;2018年,二人上诉至百色中院,被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维持一审原判;2020年,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仍未获得支持。
诉讼过程中,李先生一方提交了新农合缴费记录、户口登记证明、参与集体活动照片、同村村民待遇佐证等多项证据,但法院认为,李先生1992年迁户时曾提及“方便读书”,且无承包地,不能单独以户籍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说服力。
困境:行政求助遇推诿,自治原则被滥用
司法途径受挫后,李先生的母亲邓女士为儿子和孙女的权益四处奔走,先后向百城街道办事处、右江区及百色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求助,却遭遇“踢皮球”式推诿。街道办未履行法定调解监督职责,分管相关业务的何军副主任等工作人员以“换届开会”“需村组自治”等为由拖延,承诺的书面答复迟迟未兑现,即便邓女士多次提及迁户前与组长的约定,也未得到有效回应;农业农村局则引导其通过“三分之二村民投票”确认成员资格,让维护权益陷入“多数人可能侵犯少数人权益”的逻辑困境。
邓女士还提供了与街道办、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多段沟通录音,内容显示相关部门要么以“村民自治无执法权”为由拒绝干预,要么要求其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切实履行协调监督职责。村组在征地补偿款发放前后的态度反差,更让这家人寒心:征地前主动为李先生父女缴纳新农合、发放节日福利,认可其村民身份;征地补偿款到账后,却以母亲的“出嫁女”身份为由拒绝分配,本质是借“村民自治”之名,行违法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之实。
拷问:权益认定需规范,基层治理待完善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村组仅凭李先生母亲邓女士的“出嫁女”身份,便通过村规民约剥夺其子女的集体福利,这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相冲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本应综合户籍登记、生活保障依赖程度、村民义务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而非仅凭母亲的婚姻状况或简单的村民投票随意排除。
这场持续四年的纠纷,不仅关乎李先生父女应得的12000元征地补偿款,更拷问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合理性、村民自治程序的规范性,以及行政与司法救济的衔接效率。目前,李先生一家仍持有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录音等证据,始终没有放弃权益维护,恳请相关部门能正视这起纠纷中的不公,还他们一份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公平对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