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的行为定性
——翟某林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9-016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2009.04.23 / (2009)济中刑初字第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认识错误,作案后以被害人的身份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提出的辩解是否系“不如实供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具体分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故意歪曲该事实,二是看该错误是否会直接影响到对其定罪量刑。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自动投案辩解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识错误案件起因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林,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2007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14时,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在河南省济源市某酒店门前坐上被告人翟某林的出租车后,欲支付6元让翟某林将其二人送至济源市西街,翟某林要求支付起步价7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拽。随后,王某某与尹某某下车。翟某林发现车内的加气卡少了两张,认为被王、尹偷走,便开车追赶二人打算要回加气卡,尹某某见状跑到附近的济源市高压开关厂内躲避。翟某林在中国银行豫光分行门前追上王某某向王要加气卡,二人又发生争执。翟某林将王某某拽倒后向王后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