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贷逾期引发的异地起诉潮持续发酵,越来越多负债人突然收到来自千里之外的法院传票,而审理法院往往与自己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甚至网贷合同履行地毫无关联。与此同时,网络上涌现出大量自称为“法律人士”的博主,纷纷支招教负债人如何应对此类异地起诉,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反复提及,奉为破解异地起诉的“法宝”。但现实却让许多负债人陷入困惑:明明按教程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金融账户依然被冻结,甚至连维持基本生活、抚养父母子女的费用都被一并冻结,丝毫没有缓解困境。于是,一个核心疑问在负债人群体中蔓延:被完全无关联的基层法院起诉,提管辖权异议真的没用吗?若有用,为何账户冻结的困境始终无法摆脱?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前提:管辖权异议并非“万能解药”,其效用边界的核心的是“法院管辖是否真的无关联”,而非“只要异地就可异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网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有明确规则——优先适用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网贷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许多平台会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平台所在地与负债人无任何关联,且平台未以显著方示提示负债人注意该管辖条款,这份约定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负债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审查后,理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也是管辖权异议的核心价值所在。
但现实中,负债人提管辖权异议后,往往无法立即改变账户被冻结的现状,这也成为大家质疑其“无用”的关键原因。事实上,账户冻结与管辖权异议的效力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二者并不冲突。网贷平台在起诉时,大多会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冻结负债人的金融账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负债人转移财产,确保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只要平台提供了相应担保、证明存在财产转移风险,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即便负债人随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作出最终裁定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然有效,账户不会因为异议而自动解冻,这并非管辖权异议没用,而是其针对的是“法院能否审理案件”,而非“能否冻结账户”。
这一问题的根源,并非管辖权异议无效,而是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执行网贷案件时,存在程序简化、考量不周的问题,同时也与网贷案件的特殊性密切相关。一方面,近年来网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部分基层法院为提高办案效率,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往往更侧重审查平台的担保是否齐全、债权是否明确,而对负债人的账户资金用途、基本生活需求审查不够细致,进而出现“一刀切”冻结的情况。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必须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养老金、低保金等专属保障资金也不得全额冻结,但这一规定在基层执行中往往存在偏差——部分执行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不到位,或缺乏便捷的核查渠道,无法快速区分账户内资金是否为基本生活费用,进而采取了简单化的冻结方式。
此外,网络上“法律人士”的支招参差不齐,也让许多负债人误用了管辖权异议,最终误以为其“无用”。有的博主只教负债人提交异议申请书,却未告知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户籍地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合同未提示管辖条款的证据等);有的博主夸大管辖权异议的效用,声称“只要提异议,就能驳回起诉、解冻账户”,却隐瞒了异议审查周期长、无法直接解除保全的事实;还有的博主传授的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负债人的异议申请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错过了其他维权时机。更需注意的是,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若负债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续再主张将不予支持,这也导致部分负债人因错过期限,最终无法通过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回到负债人的核心疑问:被完全无关联的基层法院起诉,提管辖权异议真的没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有用,但需用对方式、认清边界。管辖权异议的核心作用,是纠正法院的管辖错误,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从而减少负债人异地维权的成本,避免其因地域劣势、往返奔波而陷入被动。尤其是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后,网贷纠纷不再由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若被无关基层法院起诉,负债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功率大幅提升,新规实施首周,全国就有136起网贷纠纷因管辖权异议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准确的来说,对于网贷平台而言,选择与案件无关联的基层法院起诉,本质上是利用自身优势规避管辖规则、降低诉讼成本,甚至试图通过异地起诉、账户冻结的方式,给负债人施加压力,逼迫其尽快还款。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对负债人生存权的漠视。而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在审理网贷异地起诉案件时,既要提高办案效率,更要坚守法律底线:严格审查管辖权限,杜绝无关联法院违法受理案件;细致核查财产保全申请,区分资金用途,依法保留负债人的基本生活费用,避免“一刀切”冻结,兼顾债权实现与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
除此之外,网贷平台选择异地无关联基层法院起诉还有另外一层至关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刻意制造负债人参与诉讼的成本,以此规避自身运营中的违规违法风险。众所周知,陷入网贷负债的人群,大多已被债务压力压得濒临崩溃,要么背负着高额利息与违约金,要么早已入不敷出、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应对异地诉讼。异地开庭意味着负债人要承担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还要耗费大量时间请假奔波,这对于本就困境缠身的他们而言,无疑是沉重的额外负担,很多负债人会因难以承受这份成本,被迫放弃应诉、妥协还款,网贷平台也就能“不战而胜”。
更核心的是,若网贷平台选择在负债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势必会暴露其运营中潜藏的诸多违规违法问题,比如变相收取砍头息、约定的年利率远超司法保护上限、暴力催收、虚假宣传诱导借款、未取得相应放贷资质等,而一旦负债人能够顺利参与本地诉讼,必然会在庭审中提及这些违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平台诉求。这些违规违法问题一旦被法院查实,网贷平台不仅可能面临诉求被驳回、无法收回高额利息的后果,还可能被监管部门追责处罚,因此,他们刻意避开负债人所在地法院,选择无关联的异地基层法院起诉,本质上就是为了规避这些风险,用异地诉讼的门槛劝退负债人,掩盖自身的违法违规行径。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异地起诉场景下,提出管辖权异议都能起到作用,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形中,负债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属于无效异议。第一种,超出法定异议期限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若负债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而是在庭审中、甚至判决后再主张,法院将不予审查,异议自然无效,除非案件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第二种,已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后再提异议。若负债人收到异地法院传票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反而主动提交答辩状、参与庭审答辩,甚至提出反诉,视为其认可该法院的管辖权,此时再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驳回,这就是法律上的“应诉管辖”原则。
第三种,网贷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若网贷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平台已以显著方式提示负债人注意该条款,负债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异议,该管辖约定即合法有效,即便平台所在地与负债人无任何关联,负债人再以“法院无关联”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反之,若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无实际联系,该约定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异议仍可成立。第四种,异议理由不成立或缺乏证据支撑。部分负债人仅以“异地起诉不便”“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受诉法院与自己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无任何关联,也无法证明合同管辖约定无效,这种情况下,异议会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而被驳回,属于无效异议。
更让负债人难以接受的是,部分与案件完全无关联的基层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存在“一刀切”的现象:不分账户性质、不分资金用途,直接冻结负债人名下所有金融账户,甚至包括发放低保金、养老金、子女抚养费的账户,导致负债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陷入“雪上加霜”的困境。许多负债人不解,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为何这些法院会无视最低生活保障需求,作出如此僵化的执行措施?
而账户被“一刀切”冻结、基本生活费用被扣留的问题,本质上并非管辖权异议所能解决,而是需要通过其他法定途径维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债人若发现账户被冻结后未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保留基本生活费用申请书》,附上身份证、户口本、扶养家属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请求法院依法保留必要费用;若法院未依法履职,负债人可提出执行异议,甚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同时,负债人也可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申请法院解除账户冻结,缓解生活困境。若认为保全措施存在错误,还可在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赔偿损失。
近年来,负债人群体的困境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网贷异地起诉中的管辖乱象、执行偏差,不仅加剧了负债人的生活压力,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负债人而言,面对完全无关联的基层法院起诉,不应盲目否定管辖权异议的效用,也不应轻信网络上的片面支招,而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充分证据、以合法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针对账户冻结、基本生活费用被扣留的问题,积极通过法定途径维权,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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