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邱延波

亲人去世,是人之至痛。如果连送别至亲最后一程都要被禁止、被惩罚,这样的管理,难免令人寒心;这样的规定,难免需要改进。

据法治日报报道,乔某是北京某养老中心厨师,2023年8月19日,乔某的亲哥哥病危,乔某在微信上向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兄弟至亲,血浓于水,这样的请假本是人之常情,但乔某的请假却没有被批准。第二天,乔某自行回家奔丧。随后,养老中心以“擅自离岗”为由将其辞退。

养老中心的做法被网友批为冷血,但养老中心却自认为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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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及原国家劳动总局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丧假仅适用于“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不在法定丧假范围之内。因此,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拒绝给予带薪丧假,并不违法。但是,争议的焦点从来不是“丧假”,不是带薪,而是“事假”。哥哥去世虽然不在丧假范围内,乔某也并未按丧假的标准请假:他并没有要求带薪,而是恳请准假。这是一个正常人在亲人即将离世之际回家送终的最基本的人伦诉求。自古至今,这种请求都能得到最广泛的理解。

乔某履行了请假程序: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提出,由于事出紧急,他想见哥哥最后一面,情有可原。养老中心以“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合理请求拒绝已属过分,最后还与其解除合同,更加过分。

作为一家养老中心,本应以“敬老、恤孤、悯死”为内核,这样的单位面对的是人生黄昏的老人,对死亡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对死者应该抱有尊重。因此,养老中心更应该体谅员工为哥哥奔丧的心情。没想到他们不仅没有安抚自己的员工,却让其痛上加痛,直接开除了。一个连员工亲哥去世都不容其归家的机构,如何能真正体恤他人对亲情的渴望?又怎能让人相信它会对长者怀有温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反过来想一想,如果管理者自己遭遇手足之丧,是否也希望被允许回家最后一面?

有法律人士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砸人饭碗的行为,只适用于严重违纪。给亲哥奔丧,何罪之有?如果连至亲手足临终,都不能归家一别,那所谓的“制度”,就成了扼杀人性的绳索。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乔某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亲哥病危时不予准假,事后开除,违背公序良俗,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决公司赔偿7000余元。法院的判决守住了公序良俗,守住了温情,守住了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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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公司确实该罚。但是,在处罚公司的同时,也应该深思一下,有关丧假的规定,是否需要改进?

现行的丧假政策,是1980年制定的,距今已经40多年了。这期间,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口结构也今非昔比。1980年代,社会更强调发展生产,就连周末也只能休一天。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国越来越重视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尊重人性,各种假期也不断增多,保障也越来越完善。丧假政策,也应该适应社会进步,做出适当改进。

从人口结构上来说,1980年代中国家庭多子女,兄弟姐妹众多,直系亲属之外的情感纽带似乎“没那么紧”。但今天,独生子女家庭已是普遍,多胎家庭很少见,兄弟姐妹这样的亲情更显得珍贵,那是除父母之外最亲的人。这样的亲人去世,应当给予丧假。

退一步讲,就算不给丧假,至少应当保障员工请事假的权利。这并不是要求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是呼吁制度更有人文关怀。

愿逝者有处安息,愿生者有路可归。这不该是一句空话,而应是制度与人心共同守护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