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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一物业公司因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被法院判决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据了解,该员工已在关联企业连续工作近14年,累计应享10天年假,但近两年未能休假。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应依法支付300%工资报酬。法律人士提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需依法给予补偿,否则将面临相关法律风险。

员工在关联公司工作10余年

侯祥(化名)是中山区某停车场的保安。他于2012年4月入职位于沙河口区的大福物业公司(化名),由于熟悉计算机数据采集,被安排在物业办公室从事业主信息采集及物业费收支登记等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两年后,大福物业公司将侯祥派遣至中山区一新建成小区,由小福物业公司(化名)管理。侯祥在该小区主要负责业主建档与数据采集,月工资调整为4000元,其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大福公司。

2019年3月,小福物业公司承包了该小区附近的停车场,侯祥又被派往停车场担任保安,月工资不变,劳动关系依旧属于大福公司,期间双方还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

2020年7月,大福物业公司注销,小福物业公司希望继续留用侯祥,于是与他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停车场安装电子收费系统后,侯祥日常工作主要为看守监控,虽工作量不大,但需长期在岗。

员工起诉主张工龄补偿金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

2025年1月,小福公司告知侯祥,停车场项目将于年底到期,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岗位,建议他在合同到期前回家待岗,待岗期间按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工资,被侯祥拒绝。同年6月27日,小福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通知侯祥工作至6月底,并告知将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合计2万元。

侯祥认为,自己先后与大福公司签订过两份合同、与小福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累计工作近14年。尤其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前,他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以项目到期为由拒绝。此外,公司未按其连续工龄计算经济补偿,且近三年未安排其休年假,侯祥于是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马铭泽律师,将小福公司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按13.5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近两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差额。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小福公司辩称,大福公司已注销,侯祥近5年才系其员工,此前工龄不应由小福公司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公司仅与侯祥签订过一次5年期合同,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依法只需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关于年假工资,小福公司认为2025年未结束,不存在未休年假情形;2024年年假已过仲裁时效,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公司支付未休年假补偿

经审理查明,大福公司与小福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人相同,侯祥从大福公司调至小福公司时,大福公司曾出具《调转告知函》。2025年5月,小福公司向侯祥发送《待岗通知书》,要求其回家待岗,被侯祥拒签。后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天通知不再续签,并于6月30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终止原因为合同期满,经济补偿为5个月工资合计2万元。

法院认定,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度一致,且出具过调转函,存在关联关系,侯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3.5年。关于年假,侯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应享10天带薪年假。2024年与2025年(按半年计)未休年假共15天,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5517.24元(4000元÷21.75天×15天×200%)。

2026年2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小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侯祥经济补偿金54000元,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5517.24元。

不安排年假,单位需支付3倍工资

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指出,关联公司间员工调转,工龄应连续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合同时,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春节将至,建议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年假,确无法安排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并于次年度安排,否则职工有权要求支付相应工资差额。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