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不用公司配合,法院就能帮我彻底摆脱‘被股东’的麻烦!”近日,当事人于某拿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股东身份涤除证明后,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致谢。该院通过“司法判决+行政协助+强制公示”创新机制,成功执结一起冒名登记股东案件,为于某彻底消除法律风险,这也是2025年2月新修订《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该院首例适用新规破解执行僵局的典型案例。
2025年4月,于某在办理银行业务时意外发现,自己竟被登记为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220万元。经查,该公司涉多起债务纠纷,其不实股东身份已影响个人征信。于某核实后发现,工商登记档案中《转股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于某”签名均非本人所签,且自己从未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遂向江源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非股东资格。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所有签名系伪造;同时核查公司财务账册、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于某无实际出资及行使股东权利的记录。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于某不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冒名登记行为自始无效。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某公司因内部纠纷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执行陷入困境。为打通“最后一公里”,执行法官精准适用新规,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另一方面援引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与登记机关沟通达成共识,无需公司申请即可直接涤除不实登记。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院文书,在于某股东登记信息项下作强制涤除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形成全链条维权闭环。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江源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判决+强制公示”联动机制,不仅为被冒名者提供了高效维权路径,更震慑了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违法行为,为构建诚信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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