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什邡市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什邡市城市实际情况,什邡市人民政府决定优化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主城区:什邡市城北立交—京什东路北段—德什路口—京什东路南段—长江路东段—长江路西段—北京大道—文兴路—雍城西路—雍城北路(骨科医院路口)—长白山路—城北立交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上述道路路面)。

2、城郊结合部:什绵公路以东雍城街道所属区域,京什东路以东,慧通路、回禾路以西方亭街道所属区域(含上述道路路面)。

3、禾丰镇:德什路(禾丰镇入口)—玉河西街—玉河东街—旌彭路—防洪通道(旌彭路路口)以东禾丰镇所属区域;防洪通道(旌彭路路口)—防洪通道(德什路路口)以南禾丰镇所属区域(含上述道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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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山区、沿山区、林区等森林防火区域。

(七)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编辑:罗琟钦

责编:彭俊生 张晓玲 牟娟

监制:刘龙成

总监制:蒋军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