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王各庄村村民周月华反映,其宅基地遭邻居侵占,相关诉讼经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纠纷陷入僵局。周月华认为,相关部门及法院在测量及审理程序中存在多处问题,核心质疑指向“红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与实际处理的偏差及相关部门证据擅改嫌疑。

一、核心争议:“红本”界址与侵权认定分歧

红本使用面积,红本的实线代表法律认可的土地权界址线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2013),“红本”上的实线代表法律认可的土地权界址线,是宅基地合法边界;散水(虚线)属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面积,不具备土地权属效力,若实际占用他人宅基地则构成侵权。且按统一丈量规定,从房屋、院墙、外磉基为界限,散水标注只能为南北方向,东西方向虚线不可作为权属依据。

二、当事人质疑:部门涉嫌擅改证据,制造错案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红本平面图以267 平米(4分地)标准绘制,北侧为使用面积,用实线绘制,南侧为超占面积用虚线绘制。

周月华红本使用面积,实线面积北侧 267平米(4分地)14.55x18.36=267平米(4分地)超占面积在南侧用虚线绘制。

周某某使用面积,实线面积267平米(4分地)12.97x20.57=267平米(4分地)。超占面积,周某某西侧0.57米散水(虚线),写在周某某超占面积内。超占面积应当标注在平面图南侧,周某某西侧0.57米散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画在周月华北侧实线14.55米界址线范围内。画在周月华北侧,使用面积267平米范围内。

周某某宅基地西侧0.57米散水不存在,写成周某某的超占面积,宅基地的超占面积在南侧,并不是在西侧,周某某房本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王各庄村村委会,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房本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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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证据未依法采信,影响事实认定准确性

周月华提交的红本及1992年确权前房屋院墙照片,能够证明宅基地北侧东西长14.55米的界址(含北房后墙13.6米及向东延伸院墙0.95米),与周继成红本记载的北侧东西长12.97米相连合计27.52米(14.55+12.97=27.52),与一审法院测量的“周月华北房13.6米+周继成北房13.1米(含保温层0.1米)+两家间距0.9米=27.6米(13.6+13.1+0.9=27.6)”基本吻合(仅差0.08米),足以证明周继成水泥散水及房檐超出其红本范围(周继成红本西侧虚线0.57米无合法依据,且散水不属于法定权属范围)但原判决未对上述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和认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之规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现场测量记载周月华北房13.6米,两家相距0.9米(周某某东西山墙保温各0.05米),三者相加(13.6+0.9+0.05=14.55 米)与周月华红本北侧14.55米相同,其中周某某北侧 13.1米,已超出其宅基地12.97 米使用权范围,其中西墙保温占周月华宅基地使用权0.05 米。

周月华提交的红本及1992年确权前,房屋照片能够证明,宅基地北侧东西长 14.55 米的界址(含北房后檐墙)13.6米及向东延伸院墙 0.95 米与周某某红本记载的北侧东西长12.97 米相连,(含保温 0.1米)+两家相距0.9米=27.6米基本吻合(14.55+12.97=27.52米//14.55+13.1=27.6米)(仅差0.08米),独以证明周某某水泥散水及房檐超出其房本范围。周某某红本西侧虚线0.57米(无合法依据)且散水不属于法定权属范围,不计入红本建筑面积内。

四、原判决对“妨害”的法律适用错误,忽视宅基地使用权的完整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以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范。

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妨害不仅是对现有房屋的妨害,更指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之规定,即使现有房屋未受直接妨害,若他人设施超出宅基地范围,导致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占有、使用权利(如未来建房受限),仍构成对物权的妨害。

原判决以“周某某房屋西侧房檐和散水未对周月华的房屋及附属物构成妨害”为由驳回请求,仅关注现有房屋的物理妨害,未审查对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侵害。再审申请人已明确陈述“对将来建房垒墙有妨害”,该情形属于对物权行使的现实阻碍,原判决对此法律适用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五、当事人诉求:拆除侵权设施、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1.判令周某某拆除:北房西侧南北水泥散水,北房西山墙外檐(侵占0.4米)。西厢房顶层外(侵占0.4米),北房西山墙保温(侵占0.05米),拆除厨房出墙面侵占的排气管、排水管,突出墙面侵占的各类支架,西厢房雨水不得流入周月华宅基地内,西厢房砖磉(侵占0.06米);

2.认为该相关部门其行为为错案奠定基础,周某某涉嫌伪造“红本”,要求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要求侵权及涉事方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误工费、录像费、律师费、起诉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