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九一七年八月烟酒行政评议会章程(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拟试办)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
一九一七年八月烟酒行政评议会章程(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拟试办)
烟酒行政评议会章程共十六条:
第一條 各烟酒公卖局委託各該公機代征公賣費,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各省烟酒公卖區域應就產銷兩地均勻劃分,其各區域內之公卖費即從產地征收,銷地專重缉私以昭周密。
第三條 各省於酒公卖區域如因有習慣或其他特別情形,至產銷兩地不能均勻劃分時,其烟酒應征之公卖费,應由產銷兩地各半分征;
第四條 烟酒公卖費如於一省內產銷,兩地各牛分征時,其公卖費折半額應,各按產銷兩地之公費價格計算;
第五條 產销两地如同在一省,而分甲乙南區域,經甲區域內公機征過,折半公費,賣寺应給予商人驗單,執迎侯運,抵乙區城銷售,地方再由該地方公機按照本區公買價格續征半額,並扣存驗單,報由主管公賣局核辦;
第六條 公机征收折半公賣費給予商人驗単時,應隨征驗單費大洋一角;
前項驗单費烟酒各填 一票,如同一烟类,應不分重量之多寡,只按票數征收;
第七條 驗單用後列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父商執連,一聯送主管公立局存案,一聯送指銷地點之;
第八條 驗單應由各烟酒公寶省局照式印刷編列號數,鈴蓋局印飾,發各分局所轉交各該區域內,之公机遵照填用報合;
第九條 凡甲省運赴乙省銷售之烟酒,其首先連經乙省之區域,如非其銷场地點時,該區域內之公机應詢明指銷地方,并查明貨色重量,給予驗單放行;
第十條 凡甲省運赴丙省之烟酒,係借乙省为通過地,運至丙省銷售者,其首先經過乙省區域內之公机,應詢明指銷地方,并查明貨色重量,給予驗單放行;
第十一條 前列第九條第十條之驗單費,悉照本規則第六条、第一条、第二兩項辦理,
第十二條 甲省運銷乙省或藉乙省为通過地之烟酒,如經查明給予驗單,其验單用後列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交商執運,一聯送本管公賣局存查,一聯送指運地點之公卖局核對,其中間經過地方之公賣局,應查驗在執運一聯上蓋戳,注明經過日期;
第十三條 驗單有効期間,應由各該公机关給發驗单時,按商人指銷地點之路程違近分別,酌擬填載,如過原定之有效期間,該驗單即作为無效,以杜一軍兩用之弊;
商人沿途阻滯致逾,驗單內規定有效期間時,如有確實事由足已證明無弊,並能取具所在地殷實商號之保證書,出为担保者應准赴所在地之主管公賣局禀請換給驗單,免徵取驗軍費;
第十四條 本省所產之烟酒,經本省甲區域徽過公賣費,運銷丙區域中途如欲將烟加製造酒或改装時,應先報明所在地之公機,查明原運貨色斤量相符,俟改奘後,即由該公机分別補貼印照,免徵公寶費;
前項烟酒經改裝後,如超過原運斤量時,應將超過斤量補徵公賣費;
第十五條 甲省輸入乙省之烟酒,持有連銷乙省之驗单者,中途如有將烟酒改裝情事,應先報明所在地之公机查明原運貨色斤量,相符俟改装後即由該分機換給驗單免徵驗单費;
前項烟酒經改裝後,如超過原運斤量,於換給驗單時,仍應另取論單費,其公寶費侯達指銷區域,再由該區域之主管公机徵收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各省烟酒公卖局成立之日施行。
1915年,北洋政府创设烟酒公卖制度。4月26日,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给袁世凯的呈文中说:"窃查烟酒为消费品中近于奢侈品,各国皆课重税,中国税率甚轻,收数又未大旺,现欲大加整顿,若仅凭一纸章程通行各省,决难收效,势非部特设专局,注重公卖办法不可……各省烟酒两项并办,以节经费。兹拟在部中特设烟酒公卖局,由部长督饰办理,另请简任总办一员,俾得专意进行。"他还举荐卸任的陕西省财政厅厅长钮传善担任总办。5月29日,袁世凯批准全国烟酒公卖局成立,同时任命钮传善为全国烟酒公卖局总办。同年12月18日,北洋政府政事堂国务卿陆征祥批准北洋政府财政部呈文,将全国烟酒公卖局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脱离北洋政府财政部隶属北洋政府政事堂。1917年7月25日,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段祺瑞、财政总长梁启超奉总统令裁撤全国烟酒事务署,仍在北洋政府财政部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办理全国烟酒公卖及税捐征收事宜,规定全国烟酒公卖局设总办1人、会办1人,下辖3科。1917年8月公布《烟酒行政评议会章程》,设立烟酒行政评议会,研究烟酒税法、烟酒制造、烟酒专卖、关税修订及其他一切烟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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