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团队
1. 案件简介:如果你也因“未公开信息”交易而面临刑事调查…
设想这样一个高压困境: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实际控制人,你掌握着公司一项尚未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或技术突破信息。在信息正式公告前,你或你实际控制的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了相关交易。随后,股价因该重大事件公告出现异常波动。突然,你收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通知书,被告知因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操纵市场(即“重大事件操纵”)被立案侦查,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你站上了刑事被告席。
这并非虚构场景,而是资本市场中可能遭遇的典型刑事风险。你的核心不利点在于:第一,交易行为与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时间上高度吻合,形成了直观的“利用”关系;第二,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此类“编故事、画大饼”后再进行交易的行为界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一种,即“重大事件操纵”,刑事法网严密;第三,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此刻,你面临的不仅是巨额罚金,更是人身自由的重大风险。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如何认定“重大事件操纵”?
裁判结果示例:
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要点(被告的“失分点”分析):
根据“两高”2019年《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法院作出不利判决通常基于以下关键原因: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所利用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利用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属于可能影响股价且未公开的信息。
“操纵行为”的界定: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上述司法解释,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具体而言,符合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操纵”,即在重大事件公告前,利用该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意图在公告后通过股价波动获利。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证明:法院认定被告通过其亲友、员工或特定协议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这些账户被认定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即可被认定。被告未能有效辩驳对这些账户的决策权归属。
“情节严重”的量化坐实: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认定被告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例如,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本案中,相关交易成交额远超此标准。
“利用”关系的因果链条:法院通过比对信息形成时间、被告知悉时间、账户交易时点与价格、公告后股价波动等,构建了完整的“利用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逻辑链条,驳斥了被告关于“基于独立分析判断”的交易抗辩。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构建有效防线?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面对“重大事件操纵”指控,辩护的核心不在于否认交易事实,而在于精准解构公诉方构建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操纵”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在法律定性、证据证明力和情节认定上寻找突破口。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与金融犯罪辩护经验,代理过数百起复杂商事及证券期货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为被指控经济犯罪的被告设计多层次、技术性的抗辩策略。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风险?
针对上述法院认定的“失分点”,在事中(即交易行为发生时)就应建立风险防火墙:
严格区分信息性质与知情范围:公司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Chinese Wall”)。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哪些属于一般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对于可能构成重大事件的未公开信息,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并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决策者,应避免在敏感信息形成期间进行个人证券交易。
交易决策的独立留痕:如果确有交易必要,必须确保交易决策有独立于该未公开信息的、可验证的研究分析报告作为支撑。例如,基于公开的行业研究报告、公司财报、技术分析等做出投资判断,并保存好这些决策依据的原始文件和时间戳。
账户控制关系的清晰界定:避免使用非本人实名账户,或与亲友账户产生明显的资金往来和交易指令关联。如果存在代持或共同投资,应有清晰、合法的书面协议,明确投资决策权和损益承担机制,避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
3.2 诉讼应对:在刑事程序中,如何有力抗辩?
证据层面抗辩:
质疑“未公开信息”的重大性与确定性:公诉方必须证明该信息在交易时点“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辩护方可主张:该资产重组仅为初步意向,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尚未达到“重大”标准;或该技术突破尚未经第三方权威验证,市场影响难以评估。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信息在当时的“重大性”发表专业意见。
挑战“利用”关系的直接证据:公诉方往往依赖交易时间吻合的间接证据。辩护应重点攻击其证明力薄弱环节:申请调取被告所有的通讯记录(邮件、微信、会议纪要),证明在交易决策过程中未讨论或传递该未公开信息;展示被告长期、一贯的投资风格和交易记录,证明此次交易是其既定策略的一部分,与特定信息无关。
对“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认定提出异议:针对司法解释列举的几种情形,提出反驳。例如,对于“他人账户”,辩护需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该账户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资金转入转出是正常的借贷或赠与,交易由账户名义持有人独立完成。
法律层面抗辩:
厘清“内幕信息”与“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边界:主张涉案信息若符合《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定义,则本案应定性为内幕交易罪而非操纵市场罪。两罪在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上存在差异,此辩点可能影响案件走向。
解读“操纵”的故意与行为模式:刑法上的操纵市场要求有“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故意。辩护可主张:被告的交易是单纯的买入并持有(“做多”),其交易量并未达到足以“操纵”市场的比例(可参考司法解释中关于连续交易操纵的持股比例、成交量占比等量化标准),其主观目的是价值投资获利,而非制造虚假的行情诱导他人。
“违法所得”计算的抗辩: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是指所获利益或避免的损失。辩护需仔细核算:应扣除合理的交易税费;在信息公告后股价上涨,但被告并未卖出获利的情况下,属于“浮动盈利”,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应区分哪些交易真正与信息相关,哪些是无关交易。
事实与逻辑层面叙事重构:
构建一个对我方有利的“故事”:被告是一位基于基本面分析的长期价值投资者。此次交易决策是基于对公司长期公开资料的深入研究(展示研究报告)、对行业周期的独立判断,以及对市场技术图表的分析。所谓“未公开信息”,被告要么在当时不知情,要么虽然后来知晓,但认为其不确定性高而未纳入决策考量。交易时间点的巧合,是市场多种因素共振的结果,不能归因于单一信息。
3.3 实战建议:收到调查通知后,立即采取的步骤
第一步:全面证据梳理与固化。立即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梳理并保存:所有相关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完整交易流水;与交易决策相关的所有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分析笔记;涉案“未公开信息”的形成、传递过程的所有文档和通讯记录;公司内部关于信息保密的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步:核心法律要件审查。与律师共同研判:涉案信息在法律上究竟应定性为何种信息?公诉方指控的“操纵”行为模式具体对应司法解释中的哪一种?我方交易行为在持续时间、持股比例、成交量占比等量化指标上,是否达到或接近司法解释设定的“情节严重”门槛?
第三步:主动构建有利证据。在律师协助下,尽快形成一份逻辑清晰的《关于相关交易情况的说明》,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交。说明应围绕“独立决策”这一核心,附上相应的证据线索。考虑引入独立的金融专家,就交易行为的异常性、信息与价格变动的因果关系出具咨询意见。
第四步:善用程序权利,争取最佳结局。评估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退缴所谓“违法所得”、认罪认罚、配合调查等方式,争取适用从宽处罚情节的可能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有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这必须在专业律师对案件全盘风险进行评估后,作为策略选项之一审慎运用。
4. 风险提示与专业支持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对司法解释和类案逻辑的脱敏推演,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专业性强、证据复杂、刑期重大,在面临具体调查或诉讼时,策略的细微差别可能导致结果的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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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师团队展示
我们专注于为身处复杂商事纠纷与重大经济犯罪指控的客户,提供精准、有力的抗辩与整体解决方案。我们深知,在刑事风险面前,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交锋,更是事前风险的预警、事中危机的处置与事后权益的全力维护。我们致力于最大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与商业声誉。
服务领域:证券期货犯罪辩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金融资管纠纷诉讼、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防控、重大合同争议解决、商事犯罪辩护,以及与之相关的侦查阶段辩护、审判辩护、申诉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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