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皖刑终90号
入库编号:2024-04-1-112-002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使用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综合考量企业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资债结构及所贷资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况,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而认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件事实
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先后注册成立安徽某电力公司和安徽某电气公司(后更名为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2016年底至2017年底期间,两公司通过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与某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保理融资贷款协议,骗取贷款1.6亿元;同时以欺骗手段与某融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资金2000万元,最终导致1.72亿余元资金无法偿还。一审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等刑罚。被告单位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提起抗诉。二审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改判被告单位及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公司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未能偿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定性——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可能仅构成骗取贷款罪。争议焦点集中于主观目的的判定标准,即如何基于客观行为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二、法律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基础与司法认定困境
在刑法体系中,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与贷款诈骗罪(第193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前者仅要求欺骗手段并造成重大损失,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则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其认定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即单纯以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来推定主观恶意。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可能不当扩大刑罚范围,抑制正常商事活动。
理论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遵循综合判断原则,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资金用途、还款能力、资债结构等多维度证据进行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强调,需避免“唯结果论”,而应考察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模式。本案中,二审法院的裁判体现了这一理论导向,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翔实论证。
2、本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考量分析
二审法院从以下五个层面,系统论证了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1)资金用途的正当性:案涉贷款绝大部分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为维持存续而偿还旧债,属于广义的生产经营范畴,这反映出资金并未被肆意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是服务于企业运营,缺乏非法占有的直接动机。刑法理论认为,若资金用于可持续经营,则难以认定行为人意图永久剥夺金融机构财产权。
(2)还款能力的持续性:在案涉贷款发生前后,两公司仍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和投资项目。这表明企业具备一定的运营基础和还款潜力,而非纯粹“空壳”骗贷。司法实践中,还款能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标——若企业仍有创造收益的可能,则主观上可能仅属临时占用资金,而非永久占有。
(3)资债结构的平衡性: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贷款发生时两公司资债结构基本平衡。资债平衡意味着企业尚未陷入资不抵债的绝境,其借贷行为可能属于正常的融资周转,而非以诈骗为目的的“拆东墙补西墙”。这削弱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础。
(4)还款意愿的客观表现:两公司此前对金融机构贷款有持续还款记录,且案发后无逃跑、挥霍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逃避还款行为。还款意愿是主观目的的外化,缺乏逃避行为可间接证明行为人仍有意愿承担责任,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常伴随的“挥霍、隐匿、逃匿”特征。
(5)经营状况的连续性:尽管贷款前已出现经营亏损,但两公司仍借入资金以维持经营,试图改善状况。这体现了企业自救的努力,而非恶意侵占。刑法应谨慎介入企业经营风险,避免将市场失败等同于刑事诈骗。
综上,二审法院通过多维度的客观证据链,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这一分析不仅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商事活动复杂性的尊重,防止刑罚沦为简单的债务追偿工具。
3、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定性
在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后,本案行为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欺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欺骗手段,导致金融机构特别重大损失(1.72亿余元未偿还)。《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罪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本案损失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故二审以该罪定性。这一定性精准区分了金融欺诈中的不同罪责层次:对于无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严重损失的欺骗行为,骗取贷款罪提供了适当的规制路径,平衡了金融安全保护与企业融资自由。
三、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
辩护思路总结
本案的辩护成功关键在于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缺失进行论证:
(1)强调资金用途的正当性:辩护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债务周转,而非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以体现企业的经营意图。
(2)展示企业的持续运营能力:通过审计报告、投资项目记录等,证明企业在贷款期间仍有实际经营,具备还款潜力。
(3)突出还款意愿与行为:举证以往的还款历史和无逃避行为,反驳检察机关关于恶意占有的指控。
(4)援引资债结构平衡:利用财务数据说明企业未陷入资不抵债,借贷属于正常融资范畴。
此辩护思路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效引导法院从综合维度审视主观目的。
裁判要旨启示
本案裁判要旨——“使用欺骗手段获得融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综合考量企业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资债结构及所贷资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况,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而认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启示:
(1)司法实践指导意义:为类似骗取贷款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审查框架,要求司法人员超越结果主义,全面考察行为背景、资金流向和企业状况,避免客观归罪。
(2)保护商事活动积极性:在经济发展中,企业融资常伴随风险,此要旨有助于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经济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空间。
(3)推动刑法理论发展:强化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金融犯罪领域的应用,促进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界限的明晰化,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总之,本案通过综合认定方法,实现了刑罚的审慎与合理,对金融犯罪司法实践具有标杆意义。
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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