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上外卖平台规则漏洞,通过组织虚假商业宣传、虚假交易、虚构好评牟利的刑事案件,行为人以虚假广告罪被判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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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43期,刷虚假五星好评牟利入刑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上外卖平台规则漏洞,通过组织虚假商业宣传、虚假交易、虚构好评牟利的刑事案件,行为人以虚假广告罪被判入刑。

一.案情简介

2022年,被告人黄某萌生了通过组织“刷好评”业务牟利的想法,随后设立工作室,并招募魏某、叶某、郑某等人共同参与。该团伙通过操控150余部手机,在外卖平台上模拟真实消费者进行下单、支付(通常不实际发货),并随后撰写、发布虚假的五星好评,人为泡制出商家销量高、口碑好的假象。经查明,自该犯罪团伙开始活动至同年案发,其通过前述手法累计制/造虚假订单超过12万笔,关联订单总金额高达713万余元,并从中非法牟利40余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黄某等人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宣传,误导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网/络市场秩序,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主犯黄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三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二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人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再次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它告诫商家,虚假信誉终将反噬自身;也警告组织者,牟利捷径实为犯罪歧途。

1.从商家的角度审视,“刷单”行为看似一条获取流量与销量的捷径,但其本质是建立于虚假信息之上的商业欺诈。一旦行为被查实,商家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与刷单团伙构成共犯,要迫究刑事责任;

2.本案清晰地划出了法律红线。将虚假宣传行为组织化、规模化和职业化,其社/会危害性已远超普通民事欺诈或行政违法范畴。这种有组织地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基础、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牟利数额和订单量达到一定规模,构成刑事犯罪;

3.对消费者来言,面对商品页面呈现的“销量第1”或“清一色好评”等信息,不宜盲目采信,多理性分析,例如多看带图的追评、中差评的具体内容等,独立判断,避免自身权益受侵。

三.相关法律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是惩处此类行为的直接依据。该法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此罪;

2.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何为虚假广告作出了具体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即构成虚假广告,并列举了包括虚构销售状况、伪造用户评价、虚构使用效果等在内的具体情形。读者可自行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