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8日,济南市中区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舜耕路附近一居民小区发生入室盗窃案,2户居民家中丢失金银首饰、手机、相机等财物,总价值约30余万元。
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通过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遗留的清晰足迹等线索,确定嫌疑人系从居民楼外部攀爬至阳台,从窗户进入后反锁房门实施盗窃,得手后原路返回。根据失主提供的相关信息,警方进一步确定案发时间在4月17日下午16时至当晚22时。同时,其中一户失主称家中除了首饰、手机等贵重物品外,还有一个黑色阿迪达斯双肩背包也不见了踪影。民警判断,嫌疑人很可能使用该书包携带赃物离开案发现场。
与此同时,警方发现该案与前期某小区发生的入室盗窃案在作案方式、时间、目标选择方面极为相似。在前期的案件研判中,嫌疑人多为跨省跨市作案,于夜间挑选低楼层住户入室盗窃,得手后迅速乘坐高铁离开济南,给警方的追捕带来很大困难。民警立刻前往案发小区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在一帧一帧仔细查看大量监控录像后,终于发现一名身背疑似失主被盗的黑色背包的可疑人员。
通过侦查,民警发现嫌疑人仍在济南活动,遂在其可能出现的地点布置警力蹲守。19日凌晨2时40分,嫌疑人在经一路附近一网吧内出现,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上网的2名嫌疑人控制。随后,警方在二人暂住的宾馆内查获用于盗窃的作案工具,钻戒、金银首饰、手表等大量被盗赃物。
经审讯,2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自4月15日来济后,连续4天夜间马不停蹄在济南市多个居民小区实施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据交代,至4月19日凌晨被抓获前,2名嫌疑人分别在历下、市中、历城、天桥等片区疯狂作案7起,盗窃财物价值约50万元。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入室盗窃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若有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可能会在上述幅度内从轻判处;若存在累犯等从重情节,则可能判处更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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