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裁判结论

股东单方承诺承担公司债务,以意思表示为首要区分标准:

- 有保证、担保字样,或约定先诉、顺位在后、不能偿还时才承担等内容 → 认定为一般保证;

- 无保证意思,仅表示共同偿还、连带偿还、加入债务等 → 认定为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 意思表示模糊、未明确保证性质的,倾向认定为债务加入,更符合对债权人的保护立场。

二、关键区分要点

1. 一般保证

- 有“保证”“担保”等明确用语;

- 约定公司先还,股东后担,享有先诉抗辩权;

- 适用保证期间、从属性等担保规则。

2.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 无保证用语,直接承诺共同还款、连带清偿;

- 与公司地位并列、无先后顺位,无先诉抗辩权;

- 债务具有同一性,不受保证期间限制。

三、实务认定与法律依据

- 股东对公司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无明确保证合意时,优先推定为债务加入;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二条及《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

四、实务建议

- 承诺文件中明确写明责任性质:“一般保证”或“债务加入”;

- 涉及公司担保,按《公司法》履行内部决议程序,避免效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