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2月10日公布一起洗车场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造成3人死亡,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曾挂牌督办。
2024年8月12日6时10分许,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工作人员在对辽阳鸿宇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清洗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8·1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经过为:
8月12日5时44分,冯某驾驶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到达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停车后,赫某江询问运输的介质,冯某与秦某良答是硫氢化钠。
6时03分,赫某江在未佩戴防护用品情况下,持水枪到罐顶将人孔打开,并进入罐体内进行清洗。6时08分赵某艳上到罐顶,在人孔处发现赫某江倒在罐体内,遂站在罐顶上让其长女喊人救援,之后赵某艳进入罐体内施救。6时09分,冯某得知出事后,返回车辆主驾驶位取防毒面罩并爬上罐顶。
6时2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6时31分许,辽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并开展警戒侦察,经对现场侦察及安全评估后,组成救援组全力开展救援工作,经施救,将冯某、赫某江、赵某艳三人陆续救出并移交医护人员。三人被相继救出后,由120急救车紧急送往辽阳县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024年8月19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该起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现场车辆罐体顶部
经调查,此次事故直接原因为辽阳鸿宇公司驾驶员冯某驾驶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先后装载顺丁烯二酸酐和硫氢化钠水溶液两种不同介质,期间未经清洗作业,违规前往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条件的洗车场进行清洗;洗车场作业人员赫某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硫化氢聚集的罐体中,直接接触高浓度硫化氢导致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洗车场负责人赵某艳和辽阳鸿宇公司驾驶员冯某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该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内在顺丁烯二酸酐和硫氢化钠水溶液两种介质接触的瞬间,罐体内温度相对较高,水解或分解出了一定量的硫化氢气体,并留存在罐体内“硫氢化钠”液体表面的上部空间;当“硫氢化钠”液体从下排放口排放时,硫化氢气体随着硫氢化钠液面下移而下移,当硫氢化钠液体排放结束后,硫化氢气体仍然留存在罐体内下部残留的硫氢化钠液体的上部空间;在这种工况下,再用水冲洗又产生极少量浓度较低的硫化氢气体,导致大量硫化氢气体在罐内聚集。
冯某、赫某江、赵某艳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辽阳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某,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为涉事司机和车辆的直接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冯某驾驶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先后装载顺丁烯二酸酐和硫氢化钠水溶液两种不同介质,期间未经清洗,在完成硫氢化钠水溶液运输任务后违规前往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条件的洗车场进行清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辽阳市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还建议,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分析此次事故原因,进一步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力度,有效消除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各链条风险隐患。交通运输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排查我市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及清洗场所,依法处置不具备清洗条件的清洗场所从事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业务行为,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存在问题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于不具备相关手续、不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门清洗场所,要立即关闭取缔,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辽阳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针对辖区内洗车场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现状,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洗车场所的监管职责,厘清职责边界,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和清洗行为。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组织专班研究解决本辖区无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条件专业机构的问题,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和生态环境相关要求和标准,推动建立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专业机构,并督促各有关行业部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同时督促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教育、检查质量,督促属地、部门压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覆盖面,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和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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