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26日,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细则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确立服务关系。
暂未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加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交易品种及方式
湖北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根据市场需要开展合同转让、回购交易,推动电能量交易与合同交易融合开市。
湖北电力中长期市场全面开展分时段交易,各类中长期交易划分为24个时段组织。中长期合约的起止时间,以日历日为基本单位。合约电量为中长期合约周期内交易的总电量,合约电量的成交价格一般采用绝对价格形式。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经营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多日)等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
价格机制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月内连续运营交易中,申报价格上下限与省内电力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下限保持一致。
年度中长期市场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或建立与现货市场价格联动机制。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交易组织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市场化电量不得超过市场化总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电量)的20%。
发电企业各小时最大交易电量不超出其发电能力,即各小时净合同量上限=容量×标的日小时数。发电企业容量取电力业务许可证容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取额定容量,无电力业务许可证且未豁免的默认容量为0。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各月中长期交易电量上限依据上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机制电量比例设定。电源类虚拟电厂中长期交易电量上限按照其代理的主体交易电量上限加总确定。
结算原则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实行逐月连续结算,不跨月结算。电能量交易结算“日清月结”,以小时为基本清分计算时段,以日为周期汇总后出具日清分临时结算结果,以月度为周期在M+1月(M月为运行月,下同)出具正式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电力辅助服务相关费用(包括两个细则)、容量电费、市场运营费用等结算“月清月结”,原则上在M+2月出具正式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同步收取、分摊(分享)。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按差量结算方式开展,即“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市场合同电量全额结算,实际偏差电量按偏差电价结算。
纳入湖北省电力市场结算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侧新型储能,原则上并网前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手续,建立结算单元(与购售电合同上网电量公式明确的单元保持一致)。
发电企业、电网侧新型储能首次参与中长期或现货交易后,即视为已经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当月及后续均按照相关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未参与现货市场的电网侧储能上网电价执行代理购电价格(以电网企业发布的代理购电价格为准,下同)。储能上网调试电价执行代理购电价格。
电网侧新型储能上网电量结算:
新型储能需独立签订购售电合同,明确电网侧新型储能属性。电网侧新型储能每月上网电量结算电费包括省间结算电费、调试电量结算电费、省内实时市场上网电量结算电费、月度上网调平电费、月度上网偏差电量结算电费、系统安全调用上网偏差电量电费、容量电费、执行偏差考核及分享费用、辅助服务费用、“两个细则”费用、追退补费用、清算费用等。计算公式为:
原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湖北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湖北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湖北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26年2月26日前发送至联系邮箱schzj@nea.gov.cn,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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