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单位上班,有的员工每月工资几千,也有的每月收入几万。工资条上的数额是几千或几万,但到手的却没有那么多,这就是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是有差距的。有的单位给交的社保和公积金,全公司都是一样的标准,这样交有问题吗?单位应当按什么标准给员工交社保公积金呢?按应发工资标准还是实发工资为标准来交?还是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来缴纳呢?单位如果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缴纳怎么办?合肥律师刘志汉下面就通过实务事例,分析给大家参考。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民事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文中事例案例来自办案实务经历,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系网络图片,与案例无关。原创文章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抄袭。
这是我们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杨总自2009年3月入职位于合肥的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在公司里从事技术方面工作,后被升任技术副总经理,月薪几万元。在职期间公司为他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均是按照合肥当地的最低缴费标准来缴费的。2025年9月杨总离职,因还有2年他就可以办退休了,这社保缴费直接影响其养老金的数额。因而在离职前明确向公司提出,要公司按其实际工资标准,将其社保和公积金差额给予补缴,公司没有给予答复。
离职后杨总再次找了公司,对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没有按他实际工资的标准缴费,请公司补缴差额部分。但时隔数月没有下文,杨总找到我们帮助解决。我们接手后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目前社保补缴基本完成,公积金补缴正在推进中。
通过前述的案例办理,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到底按什么标准来交?答案很明确,按应发工资的标准来计算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必须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基准,说白了就是上一年的工资总额,员工的所有合法收入都得算进去,跟实发工资一毛钱关系没有。
用人单位和老板们还在为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因用工成本方面的考虑,都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想方设法来规避或少交。但是相关法律都已经给予明确规定,而且实务中一旦员工提起补缴申请,单位是无法回避的承担补缴及滞纳金的责任,甚至还要缴纳一笔不菲的行政罚款。
作为用人单位和经营的管理者的老板要明白,当今信息与数据时代,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在公共领域内信息数据是互通的。企业的营业收入、开支成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等诸多方面,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自动测算后,发现申报的员工每月实际收入,与社保缴费基数不符,当数月的都是如此,就会属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明显偏低。如果企业及时调整缴纳,也就恢复正常了。如一直不采取措施,社保稽核部门就有可能开展社保缴纳监督检查。
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最低限额,不是社保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只是员工工资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才按这两个限定标准来交。
如果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如未按照规定交,譬如按当地最低标准缴纳,员工都可以申请要求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缴。单位如未依法按照规定缴纳,将有哪些风险?《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最新的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社保是否缴纳的约定,彻底给予了否定。企业在社保缴纳如果存在违规,不仅只是承担为员工补缴社保的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责任。用人单位将要承担的补缴、罚款、补偿三重责任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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