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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彭某方生前系维达公司的员工,2024年11月18日彭某方上白班,工作时间为8:00-17:00。

当日早上,彭某方从自己的住所出发,骑两轮轻便摩托车送同居女友胡某云胡某云的工作地点后返回途中于657分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救治无效于2024年12月10日死亡。

彭某方2024年11月的上班打卡记录显示,其打卡时间在7:30-40分之间。

彭某方的工作地点、胡某云的工作地点位于彭某方的居住地点的相反方向。

从其居住地骑两轮轻便摩托车至其本人的工作地点及胡某云的工作地点时间相当,均为8分钟左右。

2024年11月18日6时57分彭某方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从胡某云的上班地点返回后尚未经过其本人的居住地。

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时段和路线不是上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

彭某方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彭某(彭某方之子)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职工反向送同居女友上班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及“合理路线”,进而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彭某方对胡某云没有法定义务,其送女友上班并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综合分析在案证据,结合彭某方的居住地点、工作地点及胡某云的工作地点及行进线路,彭某方胡某云不存在法律上的身份关系。

彭某方胡某云没有法定义务,其送胡某云上班并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胡某云的工作地点与彭某方的工作地点为相反方向,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其送胡某云上班后返回但尚未经过其居住地的过程中,超出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范围。

人社局经调查认定彭某方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不是上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彭某主张接送女友属于日常合理生活需求,请求撤销原判

彭某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认定过于狭隘,彭某方与胡某云已形成稳定亲密关系,接送其上下班已成为日常固定行为,属于成年人日常工作生活中合理的社交与生活需求。

合理路线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最短路径,彭某方送胡某云后返回前往公司的路线并未超出日常通勤的合理范围,事故发生于完成接送后正向公司行进的过程中,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延伸路线。

(2019)苏04行终180号生效案件与本案案情相似,均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接送亲密关系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该案支持了工伤认定请求,原审法院没有遵循类案裁判的统一尺度。

二审判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合理的活动,应当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等综合考量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合理的活动,应当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等综合考量。

上诉人提及的(2019)苏04行终180号案件中,生效裁判指出,该案工伤职工与案外人刘某“虽系恋爱朋友关系,但不久即成为夫妻关系”。

而本案中胡某云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对其与彭某方之间的关系表述为“不是亲戚,可以算朋友”,可见二者在程度上存在显著区别。

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未将彭某方胡某云去上班纳入彭某方的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符合一般社会观念,故本案依法不予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鉴此,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亦不符合其他法定工伤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2月5日

案号:(2025)苏04行终533号

【实务要点】

1.“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认定边界

司法实践中,该概念通常涵盖接送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或买菜、接小孩等家庭生活必须行为。对于单纯的恋爱、同居关系(未婚),若无紧密的法律身份关联(如随后结婚),法院可能倾向于不将其纳入“生活必需”范畴。

2.“合理路线”的方向性考量

虽然合理路线不要求是唯一或最近路线,但若绕道地点与单位方向完全相反(反向行驶),且事故发生时尚未回归至“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常规路径范围内,极易被认定为超出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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