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份以来,我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中心城区道路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5日)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2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艺术职业学院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某驾驶豫SS7***小型轿车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拉载乘客从信阳艺术职业学院前往信阳弘运汽车站,但是徐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徐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6年1月3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孙某某未在信阳东站指定区域拉载乘客,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孙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6年2月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信息线索发现,2026年1月27日,豫STA8**号巡游出租车司机谢某某载客从信阳火车站至正阳县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谢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6年2月4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熊某某拉载2名乘客从信阳东站至罗山县城,其从业资格证已过期、失效,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熊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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