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不会被罚?2月1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隔夜醉驾并不足以否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从而免责,仍要视情节、后果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不起诉人胡某焕,男,35岁,个体经营者。2024年5月8日18时许,胡某焕与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某大排档一同饮酒至次日0时许,期间胡某焕共饮用啤酒四瓶左右。次日睡醒后,胡某焕于2024年5月9日5点3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前往广州南站,于6时许在广州南站西出发平台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胡某焕血液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胡某焕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情形。
2024年7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以胡某焕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番禺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焕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且有在高速公路行驶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胡某焕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不高,且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性较低,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等情况,可以认定胡某焕犯罪情节轻微。
2024年9月20日,番禺区检察院召开胡某焕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听证会。经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可不起诉。同年10月15日,番禺区检察院对胡某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胡某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指出,“隔夜酒”也可能构成酒驾犯罪。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隔夜醉驾”并不足以否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血液酒精含量是判断是否醉驾的重要标准。酒精代谢需时间,“隔夜”未必完全消解。“隔夜醉驾”不是小事,它不仅违法,更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若前一晚饮酒,在不能确定酒精完全代谢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其他安全出行方式。
文|记者 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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