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主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春雷行动2026”第一批典型案例。
1.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1月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其厂区内发现有7 台正在使用的水冷凝器,设备铭牌标注信息显示其均属于特种设备(第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设备首次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27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案
2025年7月17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反向移送案件,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经查,当事人用于某项目的泛光照明工程的灯具标识有注册商标“NVC”,经其注册商标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灯具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22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3.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2025年11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其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GB42295-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以单价1550元/辆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其中1辆被抽检,1辆备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782元的行政处罚。
4.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荣县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12月9日,荣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发彩护理染发膏”“美度染发膏”等5个产品共计20支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139.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26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5.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化肥案
2025年11月2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称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生产的复合肥料氧化钾(K₂O)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根据委托订单生产上述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316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27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4元、罚款9502.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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