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元旦前后,武汉的冬天格外阴冷。中南局机关里,一封从北京转来的急电,让不少干部心中发紧:关于武汉市第二医院盗款案,中央要求“严肃处理”,点名批评多位地方领导。电报末尾,署名“毛泽东”。

不少人当时还不知道,这份中央电报的背后,是一桩从“盗窃案”演变而来的重大冤案,是一个青年干部纪凯夫被推上风口浪尖、又被硬生生拽回来的过程。这起看似不大的医院财务室案子,从1951年春天一直延宕到三十年后才算彻底说清,中间牵连出开国初年的政治氛围、干部作风、纪检制度,乃至中央与地方之间对“权力边界”的再认识。

有意思的是,一切的起点,只是一次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下班前结账。

一、从保险柜前的“盗窃”说起

1951年4月12日傍晚,武汉市立第二医院一天的门诊快结束了。按规矩,当天收上来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后送银行入账。那天因为时间已晚,出纳王守正先将钱装好,锁进了财务室保险柜,打算第二天一早去银行。

大约六点一刻,院子里还看得到三三两两的医护人员。会计俞善炎打完球,正准备回到办公室。就在这时,楼上传来喊声:“俞会计,你的财务室被盗了,快上来看!”

喊话的人是医院监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纪凯夫,当年二十出头,在单位里算是积极可靠的青年。俞善炎起初还有点不信,自己才离开十来分钟,怎么就“被盗”了?等他赶到楼上,看到那间平日锁得严严实实的财务室,心里一下就紧了——门开着,保险柜也开着,门口和楼梯口散落着大叠的旧币。

事后清点,金额达一千二百多万旧币,折合新币约一千二百元。对于刚解放不久的公立医院来说,这绝不是小数。奇怪的是,钱一分没少,只是被人从柜里翻出,撒了一地,现场又没有任何打斗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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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第四分局的公安人员赶到院内。值班民警王瀛接警后,一路小跑进了现场,可眼前情形让他暗暗皱眉——地上的钱已经被捡起,桌椅挪动过,保险柜附近的痕迹也不完整。之前明明再三叮嘱要“保护现场”,如今一看,关键线索几乎被破坏干净。

问是谁指使捡钱的,答复是:医院监委王清作的主,让纪凯夫、杨世民等人先把钱数清、收好。看似为单位负责,实则让公安侦查一开始就落在被动。

这起“盗窃案”,从一开始就带着些说不清的味道。

公安方面很快做了初步排查。根据时间推算,从王守正锁上保险柜离开,到纪凯夫发现“被盗”,前后不过十几分钟,而且外人要进出财务室并不容易。因此,怀疑目标自然集中在医院内部。

警方曾一度圈定四个重点对象,经逐一排除,只剩下两人疑点较大:一个是掌握医院党务、监察工作的监委王清,另一个,正是报案人纪凯夫。

有人提出这样的判断:报案人往往是嫌疑人,这在当时的破案经验里被看作一种“常识”。纪凯夫先发现现场,又反复出面联络、催促调查,在部分干警眼里,这种“过度积极”反而显得不太正常。

对王清的怀疑,则来自一连串具体细节。案发当时,他原本已下班回家,却突然又出现在办公室;同事回忆,纪凯夫去向他汇报时,看到他满头是汗,在春季的武汉,这有些不合常理;包钱的布包被发现挂在他办公室外面的电线杆上,而布包被认出是他家的物件;他皮带上少一个圈,现场刚好捡到一个颜色相近的皮带圈;楼梯拐角处有人曾远远看见一个高大身影,体态与他相似。

线索不少,但条条都“差一口气”,没有一件能完全坐实罪行。

比较要命的是,还有一点经不起忽视——王清手里掌握着保险柜钥匙,至少在某些时间段内,这把钥匙就在他那里。这让他天然处在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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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偏在这种时候,又冒出了一把“仿制钥匙”。

为了协助破案,纪凯夫安排人暗中盯防王清,还在王清办公室阳台下面,找到了一把仿制的保险柜钥匙。试过之后,发现这把钥匙根本打不开柜子,却能说明有人曾想动过歪脑筋。

按理说,这种做法是在配合调查。但在许多人眼里,纪凯夫盯得太紧、查得太勤,不但没有帮自己洗清嫌疑,反而显得心怀鬼胎。尤其是他在现场指认:“包袱是从王清办公室阳台外的电杆上找到的。”一般人很难想到这种位置,他却说得极细——有人就觉得,这更像是“事先知道”。

短短几天时间里,这桩本来就扑朔迷离的“盗窃案”,已经从技术侦查层面,慢慢转向了“政治判断”的轨道。

二、“历史问题”与复杂的权力纠葛

纪凯夫被正式拘留,是1951年4月14日。距离案发,只过了两天。

提出拘留意见的,有两个人: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市二医院监委王清。理由除了“案发后表现异常积极、破坏现场”等行为外,还有一条分量很重的——纪凯夫“有历史问题”。

所谓历史问题,指的是家庭出身和早年经历。纪凯夫的哥哥纪憨,在解放前曾是国民党特务。这件事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几乎能把一个青年干部的前途彻底压死。更何况,又正处在“三反”“五反”运动前后,人人都很敏感,稍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往“敌我矛盾”上靠。

被拘留后,纪凯夫在审讯中态度不好,说话顶撞,给办案人留下的印象更糟。有人据此认为,他不老实、有依仗,这些主观判断,客观上也不断加重了对他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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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办案毕竟还要看证据。拘留几天后,由于始终找不到能直接证明盗款的确凿材料,公安机关只好同意由单位保释,理由是“证据不足”。

事情如果就此慢慢淡下去,或许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普通案件。但有几根原本不相干的线索,在会场上、在信件里一点一点缠绕,最后把这桩案子拖进了一张更大的网。

其一,是旧账。1950年9月1日,有人以“陈颉”为名写信,检举时任市一医院院长宋瑛“不称职”。市纪委调查后认定检举不实,但卫生局党总支追查匿名信来源时,把王守正、纪凯夫、马骏等人叫去谈话。两个月后,这几人又向中南纪检委反映武汉市卫生局存在的问题,使宋瑛受到加重处分。有人认为,宋瑛因此对他们心怀不满。

其二,是人事纠纷。市二医院副院长陈处舒,在1950年7月被举报“虐待保姆”,案件由市监察署处长王清和卫生局副局长宋瑛负责调查。医院内不少职工为陈处舒联名说情,结果被认为“包庇”,受到批评。陈处舒的丈夫,是中南局组织部兼纪委秘书长李之涟。这层关系,让外界怀疑:李之涟在后来的“纪案”中发声,是不是掺杂了为妻子鸣不平的情绪?而宋瑛为何咬定纪凯夫,是不是也在“讨还旧账”?

其三,是医院内部的派系。王清既是监委,又是党支部书记,平时权力不小。他在案发初期很快把嫌疑引向纪凯夫等人,同时强烈否认自身问题。在不同系统的汇报材料上,关于谁该负责、谁有问题,意见越来越对立。

按常理,这样的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主办,再向市委汇报,市委多听几方面意见,作出统一判断即可。本不该惊动中南局,更不应直接搅进纪检系统的高层。

偏偏事与愿违。

当时,宋瑛向市委做了较为片面的汇报,把矛头集中指向所谓“特务分子纪凯夫”及其“同伙”。武汉市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的周季方,在没有做全面调查的情况下,主张重新拘留纪凯夫。市长吴德峰表示支持,还提出一句颇有代表性的话:“王清盗款的证据越多,恰恰也是反证最多。”

意思是,表面上指向王清的疑点太密集,反倒不像是真的,更像有人刻意栽赃。顺着这种思路,纪凯夫就自然被视作“精心布局的阴谋者”,而王清则被看成被“政治陷害”的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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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开会讨论时,意见迅速一边倒。有人认为,盗窃的可能性其实不大,真正的问题是“政治陷害”。市委书记张平化在会上说了一句:“盗窃的可能性很小,政治陷害的可能性大。”这句话,在后来被不少参与者反复提起。

就在形势逐渐朝着“特务案”的方向发展时,一封来自香港的信雪上加霜。

1951年10月22日,纪凯夫收到一封寄自香港的中文书信。信里称呼他为“凯夫同志”,字里行间提到“照党方指示,迅速推进”“随时作报告”等字眼,又说“彼方干部刚愎自用”“上次同志联络数人,略予惩处”,语气亲昵,却刻意模糊“党方”的具体指代。

在当时,拥有海外书信往来是一件极其敏感的事,更何况信中还使用了这样暧昧的政治语汇。毫无疑问,这封信立刻成为审讯材料里最醒目的“证据”之一。很多人几乎不再犹豫:“这不是普通案子,是敌特潜伏。”

不得不说,这封信的出现,对纪凯夫极其不利。至于信的来源、写信者真实身份,当时并没有完全查清,但在那个政治气氛高压的年代,单凭“香港来信”四个字,足以把一个青年干部按在被告席上。

就这样,一个原本可以用技术侦查和单位管理来解决的保险柜案,慢慢被各种复杂的历史恩怨、派系矛盾、个人好恶牵扯,偏离了正常轨道。

三、联合检查组与毛主席的两道“严令”

虽然地方上对案情已有了“定性”,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停下对物证和线索的梳理。有人提出,很关键的一点被忽略了——那把仿制的保险柜钥匙,是谁配的?原始钥匙又经谁手转来转去?

追溯下去,线索指向了一个曾被忽视的背景:就在案发前一个月,市二医院曾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两名潜伏特务。这两人被捕时,身上缴出了一串钥匙,其中就包括财务室保险柜钥匙。那串钥匙先后经多名干部接触,配钥匙匠人也作了记录,说明曾有人拿去配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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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较为仔细的排查,有证据表明,当时掌握这串钥匙时间最长、接触最频繁的,正是王清。

这一点,把不少原本模糊的疑点串在了一起:有钥匙、有机会、有现场疑点。王清的嫌疑,在侦查人员心中越压越重。

然而,案子的审理方向在市委层面仍然偏向“政治陷害”一说,纪凯夫、王守正等人始终被当作关键嫌疑人。“案由认定”上的偏差,使得证据和结论之间一直处在拉扯状态。矛盾越闹越大,甚至远远超出了市里能解决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中南局纪检机关报请上级同意后,决定成立一个规格很高的联合检查组。这个检查组由中南局纪委、中南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南分署、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武汉市纪委等十一个单位组成,负责人是中南局纪委纪检处长樊德智,副组长则是中南人民监察委员会处长罗启林。

1951年11月21日,联合检查组正式进驻武汉市立第二医院。三周时间里,调查组几乎把当时能查到的所有线索重新过了一遍,重新讯问相关人员,重新比对物证和书面材料,也重新审视此前的各类“政治判断”。

从掌握钥匙的时间顺序,到案发时出入财务室附近的人员动向,再到各类证言之间的矛盾与印证,检查组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到了12月中旬,结论已经基本清晰:真正偷取公款并制造假现场的,是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纪凯夫、王守正等人,在盗款案中没有参与,不存在所谓“阴谋陷害”的问题。

调查组还查明,宋瑛在案发后鼓动干部为王清奔走,替他抄写诬告信,向中央和上级领导上书,指责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李之涟、市纪委干部王世勋“包庇特务、陷害老干部”。市公安局个别人员在调查中,片面地把主要精力放在纪凯夫身上,忽视了对王清的深入侦查。

案件性质一旦厘清,问题就不再只是一个医疗单位的治安事件,而是涉及“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的严重政治问题了。

这件案子被定为典型,报送中央。毛泽东收到报告后反应非常严厉。先是让时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央纪委副书记安子文打电话给中南局书记邓子恢,明确表示:对周季方一类在案件处理中严重错误的干部,要严格追责,周季方必须开除党籍。

邓子恢一时还有些迟疑。毕竟,从地方领导层看,周季方是长期在武汉工作、有资历的干部,而且案情复杂,多方纠缠,不少人主观上未必是蓄意陷害。带着疑虑,他请安子文转请毛泽东再作考虑。

毛泽东态度坚决,重申“要严肃处理”,并专门提出,希望邓子恢亲自去看望纪凯夫,向这位青年干部表示慰问。这一点,后来在不少内部回忆里被反复提及:面对一起具体案件,中央最高领导亲自关心到“去看望当事人”的程度,在当时并不多见。

1952年元旦,毛泽东又亲自发出电报,措辞十分明确:

“中南局: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毛泽东。”

这一道电令,等于为整个案件的政治定性画下了最重的一笔。

中南局随后对相关责任干部作出处理。市委书记张平化因在此案中的错误,受到当面警告处分,职务由书记降为副书记;市长吴德峰被撤销当时的职务;其他参与错误决策的干部,也分别受到撤职或严重警告等处分。市公安局局长朱涤新虽然在逮捕问题上没有主要责任,但因工作不力,也被严肃批评。

中南局于1952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处理武汉市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决定文书,对坚持原则的干部给予表扬,其中包括市纪委检察处长王世勋、四区委书记苏韦、医院医务科长、党支部委员孙麦龄。同时,对纪凯夫“取消嫌疑,恢复名誉,对其一贯积极工作予以鼓励,对其所受委屈予以安慰。”

同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审判厅公布对主要涉案人员的正式判决:王清因偷盗公款、隐瞒罪责、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宋瑛因压制民主、蓄意诬陷、藉端报复、侵犯人权,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周季方因压制民主、侵犯人权,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彭其光因制造伪证、违反政策、侵犯人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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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这起“市二医院盗款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强烈反响。对不少干部而言,这不仅是一个案件的结案,更是一记明确的警钟:在执法办案、组织处理过程中,谁敢凭个人好恶、搞打击报复,就有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四、三十年后的再审视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关于“纪凯夫案”的结论,都被认为已经非常明确。王清是盗款者,这一点有充足物证和证言;宋瑛等人在案件处理中存在严重错误,受到刑事和组织处分;纪凯夫作为被冤枉的青年干部,名誉得以恢复。

不过,时间往前推移几十年,人们再次回头看这段往事时,注意力慢慢从“是谁盗款”转向“权力怎样被使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范围内开始对以往一些重大案件进行复查。湖北省纪委在这个背景下,对“纪凯夫案件”中相关干部的处理,作了一次复核,并向中组部提交复查报告。复查的重点不再是简单地“翻案”,而是想搞清楚:当年处理过程中,有没有新的偏差?有哪些地方过重或不公?有谁在舆论中背了“不合实际”的口碑?

中央对此相当重视。1981年10月27日,中纪委第八次常委会会议上决定,由中纪委会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重新组成“纪凯夫事件”审理组。本次审理的基本原则,被概括为八个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审理组对湖北方面的复查意见,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地核对。从1951年初始案卷,到1952年的联合检查材料,再到后来历次组织处理记录,逐件翻阅,逐条比对。当事人中许多仍在世的,也被再次访谈。

审理组最后得出的结论,带有明显的平衡意味:

一方面,重申1952年中南局对盗款案主体事实的认定“证据确凿,性质判断正确,全案不能推翻,原处理正确的不予改变”。这说明,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关于王清盗款、诬告他人的事实,在中央层面始终没有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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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部分干部当年的处分,认为偏重。比如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的处理,被认为未能充分区分“原则错误”“工作失误”和“主观恶意”的界限。中央决定撤销对这几人的原处分,恢复其应有评价。至于周季方的处分,湖北省委早在1979年10月就已批准撤销,中央则认为无需再动。

至于社会上流传甚广的另一层说法——把李之涟描绘成在案中“拉关系、搞报复”的代表人物——这次审理也作了澄清。中央的结论是:李之涟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参与“纪案”的处理,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湖北省纪委复查报告中对他的某些指责,并不符合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对纪凯夫本人,中央这一次再度给予肯定:他没有政治历史问题,在盗款案中没有任何参与。换言之,那封香港来信以及种种“海外关系”的猜测,最终都被放回原位,不再压在这个人的身上。

这起案件,从1951年一个春日傍晚的报警电话开始,到1981年中央再次审理,前后整整三十年。期间,国家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多次重大转折,政治运动此起彼伏,但关于案件核心事实的判断,却始终围绕几个关键点反复回到同一条线上:钱是谁偷的,谁被冤枉,谁在过程中滥用了手中的权力。

回头看那几句当年的对话,不免多几分意味。有人曾这样问纪凯夫:“你当时就不怕出事么?”据说他沉默片刻,只回了一句:“怕也没用,总得有人说话。”

这句话不算漂亮,也谈不上慷慨激昂,却恰好戳中了建国初年那个特殊年代的一层现实——在组织面前,个体往往极其渺小,但每一桩具体的案子、每一次认真纠偏的努力,又实实在在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也悄悄推动着制度往前挪了一步。

纪凯夫案之所以在后来多次被提起,不仅因为其中有毛泽东亲自下令“要严肃处理”的故事,也不只是因为有王清、宋瑛、周季方等人的沉浮,更因为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窗口:在国家制度尚不成熟、运动气氛强烈的年代,一起地方性的财务案件,如何一步步被放大,又如何在更高层级的介入下被拉回法律与纪律的轨道。

对于熟悉那段历史的人来说,这起案件的结局本身并不“戏剧化”,盗款者伏法,被诬者昭雪,有错的干部受到处理,后来偏重的处分再被纠正。真正值得琢磨的,是这一长串过程背后,那些不那么显眼却十分关键的节点:谁在坚持查证事实,谁在顺着主观好恶作判断,谁在承认自己的失误,谁在为别人的错误承担责任。

这些细节,没有宏大叙事,却实实在在构成了新中国法纪建设早期的一段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