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06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爱旭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4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3.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3.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浙江爱旭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山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0.2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因日常经营需要,浙江爱旭为子公司Aiko Energy Netherland的境外销售业务提供0.2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57亿元)的履约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0.1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45.0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362.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2.4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 保证期间:
(1)保证额度有效期三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3.0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5.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3.0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浙江爱旭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
债务人:山东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0.2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5.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因日常经营需要,浙江爱旭为子公司Aiko Energy Netherlands的境外销售业务提供0.2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57亿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期限至合同项下所有交付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及销售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因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0.1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45.0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9.48%。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42.67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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