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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典型案例(“春雷行动2026”(一))

一、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5年10月30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在白水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藏秘肾宝片”“虫草伟哥”等产品共28个品规274盒,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标示有“对前列腺炎有良好疗效”“彻底治愈早泄、阳痿,对久婚不育者有很好的疗效”等内容,但未标注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经广元市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2025年10月30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二、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名酒体验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24日,该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疑似假酒。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涉案产品贵州茅台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22瓶,标价1700元/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其中19瓶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19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野猪肉案

2025年11月19日,该局接群众举报后,现场查获当事人非法销售野猪肉,货值金额2465.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56.13kg野猪肉的行政处罚,并对其涉嫌非法猎捕野猪的违法线索移交林业部门。

四、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心卫生院在医疗服务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案

2025年12月2日,该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卫生院违反四川药品“零差率”政策,通过混淆药品规格(“盒”误录为“支”)、混同不同厂家药品等方式,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多收费用合计1319.72元(退还医保基金1055.78元,剩余263.94元未退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3.94元、罚款343.12元的行政处罚。

五、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5年11月13日,该局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某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9号楼22号电梯无2025年第2季度、第3季度、半年维保记录,且在2025年1月14日至9月11日期间,有6次半月维保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已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六、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经营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12月25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科富”牌特装大地红和“丰永祥”牌精品大地红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121.50元,违法所得27.3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导致经营场所内持续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烟花爆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30元,没收“科富”牌特装大地红83饼、“丰永祥”牌精品大地红56饼和罚款1323.37元的行政处罚。

七、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该局在开展“一老一小”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见当事人购进和使用的鲜鸭肉9.6斤、土鸡86.7斤未经依法检疫,货值金额1858.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已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八、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测)报告案

2026年1月9日,该局接市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基本条件不符合《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相关要求仍从事检验检测服务并出具车辆检验(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九、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案

2025年11月20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1号枪的主板数据异常,涉嫌计量作弊。后经生产厂家鉴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使用的主板非原厂计量程序,软件状态与出厂状态不一致且具有数据修改功能。当事人通过破坏主板计量程序,实施欺骗消费者的计量作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具有数据修改功能的主板1张、没收违法所得173781.25元和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